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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3 生效日期: 2003-11-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3]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与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通知》(粤发〔2000〕18号)有关精神,认真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服务行业要结合实际,扎扎实实地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落实优先、优惠、优待和减免费政策,特别在参观、游览、体育健身、医疗保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要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省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自觉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要切实保障老年人住房、财产、继承等合法权益。通过多种投资渠道,发展老年服务业,尽快改善老年服务设施短缺的状况,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大力倡导社会互助,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扶老助困活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为补充、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养老机制。 
  三、制定、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 
  为确保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老年人优待办法》。已出台的,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修改完善;尚未出台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制定任务。各地出台的《老年人优待办法》要及时报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要对各地落实《老年人优待办法》的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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