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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8 生效日期: 1997-03-1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13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7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市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尚未配置防伪税控代开系统,暂不能为纳税人提供代开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

  二、对于外地税务机关代开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系统认证通过之后给予抵扣税款。认证时,原输入销方纳税登记号,改为输入备注栏中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金税卡税务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2月3日·国税函[199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中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停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新版软件未能按时到位,一些需要开具百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尚未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为此,一些地区税务部门要求继续保留代开的办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7年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继续为纳税人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使用,原防伪税控系统的代开软件,待新的代开软件研制完成后再予更换。因此,发票左上角的密码仍为60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不含字母。
  三、对纳税人购货取得由税务机关在1997年1月1日后用原代开软件开具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予抵扣税款。停止代开的地区,应将上述精神及时通知到基层税务部门,避免发生对原软件代开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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