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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等有关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1 生效日期: 2006-12-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淄教基字[2006]42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淄矿集团教育处,局属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考试改革制度的通知》精神,我省自2004级普通高中开始实行课程改革下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制度,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学籍是记录学生成长经历的重要手段,两者都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性、实效性强。为规范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今后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字[2005]16号)及山东省普通高中发展报告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要求如下:
  一、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
  (一)新生入学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各学校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程序录取的考生,在录取学校张榜公布后一周内或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持中考准考证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合格后备案,即取得学籍和考籍。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报到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报到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其他学校不得接收。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建立学籍卡片,存入学生档案。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采集学生数码照相信息、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其他信息。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相片)采集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10月25日前,交县(市、区)汇总,县(市、区)须在当年11月1日前交市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学生考籍档案(电子档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同时抄送县(市、区)、学校。
  学生获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同时即可获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准考证经市教育局签章后塑封,由学校统一保管,学业水平考试时发给学生。准考证原则上使用到高中毕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按考籍变更有关条款进行。
  (二)转学和借读
  1、转学: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区县内不准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一般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市(地)重点高中;同级重点中学之间,可以办理转学。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家长可自己联系学校,也可由市教育局协调安排。
  本省跨市地、县区转学:本省外地市转入我市学生须经转出学校及原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籍卡片、《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ⅹⅹ市高中学生转学证》(统一用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程序打印)、转入学校提供的同意接收证明等材料到转入淄博市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转入:由外省转入我市学生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籍卡片、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由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会考成绩及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转入学校提供的同意接收证明等材料到淄博市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
  转往外省:我市学生转往外省市,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由转出(原就读)学校和省、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注销其考籍。
  2、借读:学校一般不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口簿,到接受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已在籍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校保留学籍;
  学生在哪里学籍注册,即参加哪里的毕业考试,由学籍注册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三)休学、退学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含县区级医院)、病例和三个月的相关单据,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准予休学。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规定级别医院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身体康复,学校审查核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复学。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升级、留级、跳级
  高中阶段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如有不及格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市教育局备案。
  (五)考籍变更程序
  考籍变更采取随时审核和集中汇总上报的形式。
  定于每周五集中审核学生考籍变更手续,转入学生手续原则上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到市教育局统一进行办理。转入前,未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的学生,一律不予变更考籍。
  集中汇总上报每年两次,即上半年5月20日以前及下半年11月20日以前。考籍变更程序如下:
  市教育局下发考籍变更通知→学校分类整理《考籍变更情况统计表》上报区县→区县审核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审核、录入、处理变更信息→反馈各学校学生变更信息→学校用程序采集外省、外地市转入学生信息生成*.BCP文件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上报信息导入数据库→在每次考试前20天,市市教育局将考籍变更情况处理结果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并停止办理考籍变更手续,直到本次考试结束
  注:《考籍变更情况统计表》填写要求
  1、“减少学号”按照休学、市外转出、市内转出的顺序填写,每类均按照学籍号升序排列;“增加学号”按照复学、市内转入、市外转入的顺序填写,准确填写“原注册学号”,“新注册学号”不要填写,由程序生成。
  2、《考籍变更情况统计表》要统一使用市教育局提供的样表,一校一表,如实填写好本年级变更人数,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一律上报打印件。
  3、之前,未经市教育局审核、不符合变更要求的学生不得填入表中上报。
  (六)考籍变更要求
  1、学生考籍一经变更,原注册学号作废,不得重新启用。
  2、以下情况不能办理考籍变更:未进行过学籍注册的学生;不符合《山东省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的转学、休学、复学学生;在我省借读的外省学生。
  3、接受正常转学后,高中班额不得超过56人,年级总学生数不得超过原招生计划。

  二、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
  普通高中自2004级开始实行全省统一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发展报告制度。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作为高中课改年级学生评价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体现学生的过程性评价,记录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历程,实行全省统一的网络化管理。学生发展报告的内容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将逐步纳入高考考生档案袋,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分基础信息、学分修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重要的成长标志、身体素质发展、基础素养发展、综合评价和附录八个部分(详细说明要求见《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手册)。
  (一)增强计划性,按时完成发展报告内容的录入
  “基础信息”记录学生入学时的基本情况,须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新生信息录入完毕并上传;“学分修习”、“重要的成长标志”、“身体素质发展”、“基础素养发展”和“综合评价”按学年度或学期记录学生在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并在每学年或学期结束后,将相关内容反映在发展报告各个汇总表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一次性记录学生在学业水平测试中各学科所取得的成绩,由省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统一导入发展报告;因考籍变更产生的学生发展报告信息由省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统一进行变更,外省转入学生须提供原省级成绩证明和学生成长记录信息。
  (二)明确职责,完善机制,规范发展报告管理
  1、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按时完成信息录入和上传工作。
  学生发展报告内容须经学校领导审核后,由学籍管理员和班主任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录入或组织录入,并及时上传至省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管理中心,规定时间结束后,上传信息将不能再进行随意更改。
  2、完善机制,增强严肃性和诚信意识,确保学生发展报告内容的公平公正。
  为确保学生发展报告内容真实和客观公正,各学校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申诉投诉制度。学校要对发展报告内容的录入进行严格培训,并实行全过程监控,随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玩忽职守、无视规定、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的发展报告的组织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监控评定过程,接受投诉与举报,对组织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通报批评。

  三、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1、组织形式:根据省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时间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3周进行,每次开考的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信息技术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在修习必修课程基本结束即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末参加第一次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三个学科考试的第一次考试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与上述七科的第二次考试一并组织进行。学生可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科目。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考查。
  2、成绩呈现: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A、B、C、D四个等第和实际分数记录。成绩达到试题总分数的90%(其中思想政治、语文达到85%)及其以上者,记录等第A,达到75%至89%记录等第B,达到60%至74%记录等第C,59%及其以下记录等第D,D为不合格等第。成绩为“C”、“D”等第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重复参加同一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高的一次记录,但最高记录等第为“B”。考试成绩为C等第,申请重考的学生,应当承担试题费用(信息技术为技术支持费用)。内地西藏中学学生、新疆班及新疆在内地插班学生、外国留学生可适当降低合格分数要求,具体办法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要求执行。
  3、建立健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奖惩制度。
  每年考试结束后,市教育局对全市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定期表彰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在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中,如发生试题泄密、考场舞弊、监考人员违纪、考试纪律混乱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详细内容参阅有关细则和处理规定)。

  四、关于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结业、肄业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是学生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分修习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发给《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加盖山东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公章后有效。市教育局负责证书发放。
  高中毕业班学生如有不及格科目,可补考一次,如仍不及格,可随下一年度相应考试补考一次,经补考后,成绩有一科不及格者,不能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五、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奖励与处分
  (一)奖励: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评选,颁发由省教育厅监制的证书。其他单项表彰和奖励,由各市或区县教育局自行决定。
  (二)处分: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以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其中,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需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而又未撤消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对受处分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以上是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请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增强时间性和计划性,进一步提高我市普通高中学生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为加快我市普通高中建设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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