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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0 生效日期: 2006-12-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字[2006]76号

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有关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下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保障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认识。我市属严重缺水城市,人均占有水资源可利用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水资源紧缺是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前一阶段,市政府组织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取用排水情况执法检查,基本摸清了中心城区用水现状以及水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发现,中心城区在供水市场秩序、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用水水质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违法取水、用水、排水及浪费水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目标、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要加大水资源管理工作力度,把取水、用水、排水、节水等行为依法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以保障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市水利、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要对中心城区的取用排水行为进行合理规划,规范审批程序,严格用水计量和计划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水法》、《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违规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取用水管理手续,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对在控制开采区和禁止增采区内违规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严肃查处,以维护中心城区用水管理的正常秩序。

  三、严格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依据国家水利部、发改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直接从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特别是在招商引资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既要考虑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又要充分考虑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及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有效解决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水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对发现的违法取用排水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水利、环保、公安、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餐饮、洗浴等特殊行业的取用排水行为,对私自凿井、违规取用排水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在依法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搞好服务,确保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

  五、进一步加大水资源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水资源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制度,依法加强征收工作,做到依法收费和依法管理。市水利、财政、物价部门要针对中心城区范围内水资源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合理制定征收计划任务,逐步建立完善征收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大水资源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完成征收任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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