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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03 生效日期: 1997-02-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人薪[1997]5号

 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各市、县(区)人事局、劳动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局)、社会保险管理局、省直各单位:
  为解决职工生育子女期间的实际困难,更好地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经研究,现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符合《厂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
  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主


  题词:劳动 休假 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办公室
  1997年5月13日印发
  校对:黄宇峰
  植字:王晓敏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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