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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19 生效日期: 1999-07-19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征[1999]2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是加强税务登记户籍管理,为跨世纪的税收征管打牢基础的一项重要措施,又是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结合内资企业换证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摸清辖区内纳税人底数,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在换证工作中,对发现的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行为,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严肃处理。要严禁超范围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将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交由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代为行使,严禁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否则,一经发现,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各单位在换证过程中,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税务服务,确保纳税人了解换证精神、掌握换证方法步骤的住处渠道畅通。

  三、副本上征收管理码系原来的纳税人档案号,各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编写。

  四、换证方法和步骤
  (一)7月份为宣传、准备阶段。由市局统一印制通告;
  (二)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为换证实施阶段;
  (三)10月1日至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单位要将换证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5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五、各单位在换证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国税函[1999]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正副本)三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二、税务登记证的填写
  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企业名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
  (二)字号: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  (三)副本上的征收管理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编制的征收管理电脑编码;
  (四)企业类别: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写明的企业类别;
  (五)经营范围: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六)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载明的注册资本额;
  (七)有效期限:填写长期。但对工商登记核发短期或临时营业执照的,按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填写;
  (八)发证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原则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印制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所需套数(每套包括正副本内页、外框、封皮和税务登记表)支付。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务必在6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附件1)传真至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从7月份开始,10月中旬结束。7月份为宣传、准备阶段,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应在10月15日前将此次换证的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及应附送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和税务机关颁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局、地方税务局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为了保证这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批关。对企业报送资料不全、缺少有关证书及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二是认真录入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打印证件,严格把好电脑录入、打印质量关;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打印好的税务登记证件在发放时要建立领表、领证登记鉴定制度,做到企业报送资料与发放证件一致,以免错领和丢失。
  (四)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劳动,对1999年上半年已参加联合年检并已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地可根据情况,凭年检合格验讫章直接给外商投资企业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五)这次换证,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均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停止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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