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126号
市北、开发区、四方国税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鲁国税流[1999]32号)转发给你们,希见文后及时组织入库。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此次增值税清算为负数,不办理退库手续,留待以后季度增值税清算税款中抵减。
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鲁国税流[1999]32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1998年第四季度和1999年第一季度实现的增值税已清算(详见附表),各公司应依据分配表中所列“清算税额”,在1999年6月20日前向电力企业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清算增值税税款为负数,应在以后季度清算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