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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大税务代理监管力度和规范行政收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4 生效日期: 1999-05-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征[1999]24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最近,省政府决定将全省国税系统列为政务公开试点单位之一,省纠风办也将我们国税系统纳入行风重点评议的范围。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行风评议活动的开展,都给国税系统的行政执法、行风建设、税务服务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此,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下大气力抓好政务公开和行风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的国税形象。为促进政务公开和行风评议活动的开展,现就税务代理监管和行政收费问题重申如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加大对税务代理活动的监管力度。国税机关既是行政执法机关,同时也担负着对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管任务。省局重申,所有国税机关一律不得参与税务代理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置上级三令五申于不顾、搞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参与或变相参与税务代理活动的,一经发现,都要严肃查处。
  同时,要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依照法定范围、法定程序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严禁税务代理机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只收费不提供相应服务等。对超范围和超标准收取的代理费用,该清理的要坚决清理,该退还的要及时退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省局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税务代理证件,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要规范税务行政性收费。要按照中央坚决制止'三乱'行为,切实维护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行政性收费工作。凡涉及到具体行政收费行为的,如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收取发票工本费、收取发票保证金等,要严格执行省局有关规定和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并建立相应使用管理制度;凡没有法律法规收费依据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己收取的费用要限期退还给纳税人。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不得将以上行政行为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代为行使。对违反收费规定,继续我行我素,激化征纳矛盾,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厉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照以上要求,对今年以来的税务代理和税务行政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检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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