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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农业科技人才资源加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7 生效日期: 1999-05-07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199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开发我市农业科技人才资源,加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农业科技人才资源开发目标
  到2002年,我市农业科技人员达到6000人,2010年达到8900人;2002年每万亩耕地拥有农技人员达到12名,2010年达到18名;高、中、初三级农业
  科技人才职称的比例,2002年达到1:3:6;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环节的科技力量配置,2002年调整到3:5:2,2010年达到3:3:4。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按照产业化的要求,在种植、养殖、加工及农村能源等产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具体负责本产业产前信息服务、产中技术服务、产后加工销售服务。
  (二)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引进配置一批高科技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用先进的技术开发高科技含量的主导产业和名牌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拓宽引进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的渠道
  (一)与中国科学院有关部门共建“济南人才智力服务中心”,采取人才引进、聘科学院院士来济担任顾问或建立“济南院士工作站”、县(市)区聘任农业科技副县(市)区长、与农业科研院所联合开发等多种形式引进人才智力和科技成果,解决农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
  (二)从全国重点院校引进我市急需专业的高层科技人才,包括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博士生导师及优秀博士生、研究相应课题的毕业硕士生和急需专业的本科生。
  (三)从全国农业科技发达地区引进特色产业和相应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通过聘请国(境)外农业专家来济技术指导或合作研究,选派农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境)修、培训,借鉴引进国(境)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每年由市农委会同市人事局根据需要重点提出先进适用的引智项目的详细计划,并争取更多地列入国家和省立项。引进国(境)外专家和外派培训人员每年不少于100人次。年度农业引智项目经费,不少于市引智专项经费的1/3。 (五)积极与国外政府有关部门、科技机构、高等院校、国际跨国大公司等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引智主管部门、科技、经贸、外办、侨办、友协等部门、单位及学术团体的优势,开发利用国际人才资源,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引智格局。 三、引进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的鼓励政策 凡引进国内的具有高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农业人才,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凡正式调入我市的,其本人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优先纳入全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免收城市增容配套费。 (二)凡工作地点在市郊和村镇的,其户口原则上落在实际居住地,本人有要求的,也可落在市区或县(市)政府所在地。其人事档案由市或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具体管理由市级农业有关部门负责。其配偶和子女是农业人口的,可优先办理“农转非”。 (三)对来济领办私营企业、兴办合资企业或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允许将户口落在实际居住地或接收单位(允许接收单位设立集体户口)。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可存放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其职称考评、出国政审、党团关系等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代理服务。 (四)建立济南市农业专家公寓,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使农业专家每户达到3室2厅(不少于90平方米)以上住房。在专家公寓建成之前,可先由用人单位提供3室2厅住房一套。用人单位经费比较困难的,可由政府酌情给予资助。 (五)为引进的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每年为农业专家组织一次查体和疗养。来济领办私营企业、兴办合资企业或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农业科研人才,其社会保险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代理服务。连续被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聘用10年以上的获得职称的农业科技人才,属合同制职工的,由聘用单位从聘用之日起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六)对受聘来我市工作的农业科技人才夫妻分居时间超过半年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20天,往返路费由用人单位报销。引进的农业科技人才随迁配偶有正式工作的,按就近、对口的原则分配到效益较好的单位工作。并适当照顾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 四、充分发挥现有农业科技人才的作用 (一)鼓励和引导现有市、县(市)区内农业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兴办、领办推广农业技术和转化科技成果的产业或以技术入股形式创办农业科技实体;按有关政策承包荒山、荒地、荒滩。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有偿服务的在职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保留原工资收入,在履行有关合同后,其创收利润或创收的税后利润的70%作为个人收入,其余的上缴原单位,其中20%作为农技推广资金,10%作为集体福利资金。鼓励各类农业科技拔尖人才以技术、资金入股,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承包、租赁中小型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兴办民办科研实体和发展开发型经济实体。 (二)现有农业科技人才到生产第一线提供技术服务等,科委、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审批,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县城以外的乡镇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可比省规定的比例提高5%,在县城以外的乡镇连续工作10年以上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连续15年以上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外语。 (四)按照我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的有关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对成绩突出者可提前破格评定。对县以上各类农业科技方面的拔尖人才,由人事部门根据不同层次,优先评聘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职称。已被聘为合同制干部的农民技术人员可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获得农民技术职称2年以上者,可推荐评审技术员;获得农民助理技师3年以上者,可推荐评审助理农艺师;获得农民技师3年以上或农民高级技师者,可推荐评审农艺师。取得农艺师、高级衣艺师的人员,也可按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任职条件,申报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加大对农业科技人才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力度 (一)到2002年,引进培养10名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首席专家;培养100名熟悉国内外农业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在省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农业各学科带头入;培养1000名在市内农业备学科各行业成绩显著、能够解决中等难度实际问题的科技骨干;培养10000名农业科技知识较为丰富、活跃在第一线的农民技术人才。 (二)每年选派5~7名农业科技人员,特别是35岁以下的中青年科技人才到国内外名牌大学进修深造、短期访问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三)在岗人员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利用3~4年的时间把现有科技人员轮训一遍。对已取得高、中级技术职称而不具备规定学历者,要经过培训使其达到规定学历。同时注重培养具有现代农业科技知识的经营管理人才和营销人才,造就一支发展农业科技产业的企业家队伍。 (四)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教育。1.通过实用技术培训,向农民普及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到2002年,要有60%的青壮年农民熟练掌握1~2项实用技术,2010年达到80%。2.到2002年,全市平均每20户有1名获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到2010年在农村的多数岗位初步建立“绿色证书”制度。3.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科技人员的培训。每年由市农委、人事局安排一定指标,选拔优秀基层干部、农技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农民技术骨干到高等农业院校接受高一级学历教育,到2002年,使全市30%以上的乡村干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 (五)多形式、多渠道培训农业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农校、农广校、农函大及有关大专院校的作用,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办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班,有计划地选送农村青年到有关大专院校进行学历委培;有选择地组织农业科技拔尖人才出国出境培训;支持能工巧匠“带徒弟”传授技艺;组织专家服务团现场解决农业科技拔尖人才遇到的种、养关键性技术难题。要制定农业科技人才培训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 六、搞好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 (一)研究制定《济南市农业科技成果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在政策上、资金上予以倾斜,使园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在全市建立包括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园在内的20个综合利用国内外科技成果、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2~3年内,全市每个乡镇都要建立起科技示范园区。市农口各局也要抓好自己的科技示范园区建设。 七、建立农业科技人才的竞争奖励机制 (一)凡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重奖。对获奖项目的首位人员,由市政府授予相应荣誉称号,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每人每年补贴2000~5000元。对选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授予济南市客座专家,贡献突出的给予重奖。设立“济南市科技兴农竞赛活动奖”,对农技推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项目进行表彰奖励。 (二)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工资待遇可完全放开,由用人单位依据其贡献大小自行确定。 (三)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发〖1994〗66号文件规定,在县以下农业第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5年固定一级,并继续上浮一级。大专以上毕业生到乡镇工作的,可取消见习期直接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在按技术职称确定工资的基础上,再上浮2级工资。被村农技服务组织聘用的已获得“绿色证书”的农民技术人员,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乡镇农业科技人才的工资由县(市)区财政列支,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发放。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每年要定期检查一次乡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对不能全额发放的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四)获得农民技术职称(包括农业技师、农业高级技师)的农业科技人才可优先接受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的聘用,其工资待遇应相当于相同岗位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凡受聘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在不超编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为合同制工人或干部。 (五)在农村的农业科技人才可优先获取农业先进技术,优先得到良种、农药等生产资料,优先承担有关业务部门的试验、示范项目,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关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合同,优先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优先参加各种技术专业协会、研究会和各级举办的技术培训活动。 八、建立稳定的农业科技人才开发资金投入机制 (一)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科技人才开发,形成稳定合理的农业科技人才开发和建设投入机制。 (二)企业每年科技人才引进、技术开发的经费应高于销售额的1%,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均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从1999年开始,将农业科技人才纳入政府人事管理的范畴,建立农业科技人才管理系统。县、乡两级要建立农业科技人才档案。凡取得农民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以及农业科技示范户、种田能手、养殖能手,由乡一级建立档案。获得农民高级技师职称的优秀农业科技人才,由县一级建立档案,并进行年度考核。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农业科技人才社会化的要求,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引进的农业科技人才,其户粮关系和人事档案由人事局人才中心代理;具体管理使用(包括工作单位、住房、工资福利等)由市、县(市)区农业有关部门负责。 (二)尽快按程序制走和出台《济南市农业科技人才队伍管理若干规定》等地方法规,使农业人才开发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充实加强农村基层科技工作的领导力量。每个乡镇领导班子中都要有1名由上级选派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农业科技人员主管农村科技工作。每个行政村都要配备1名农业技术顾问,由乡镇政府从取得高级农民技师职称的人员中选聘,本村无人选的,可从外村聘任。村农业技术顾问享受村干部副职待遇,由县、乡两级负责考核管理。对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农业科技人才,要大胆使用,切实发挥他们在科技兴农中的带头作用和骨干作用。对德才兼备、有组织管理才干的优秀人员,应及时选入基层领导班子。

 

济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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