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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7 生效日期: 1999-05-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1999]29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范围
  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范围为: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实施步骤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5月上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整个工作分以下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上旬至5月2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在这一阶段,要突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结合个体税收特点,广泛宣传现行个体税收政策,使纳税人清楚自己应尽的义务和不履行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抓好典型案例的曝光,充分发挥其震慑力,起到惩办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二)典型调查阶段。5月20日至6月10日为典型调查阶段。典型调查是确保定额核定科学、准确、合理的关键。在典型调查中,对典型户数的调查不得低于总户数的5%。各地在业户自行申报和典型调查的基础上,要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对不同地点、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的个体户进行分类或分等级测算,并分别核定各类或各等级的最低定额。
  (三)重新核定、调整、下达定额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为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阶段。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过程中,对今年已统一进行过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复核或重新核定和调整工作。在下达定额的过程中,要做到手续完备,下达定额公开。
  (四)总结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为总结阶段。各地要对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并于6月30日前将报表和总结报送省局征管处。

  三、工作要求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是个体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强我省的个体税收管理,提高征管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对这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抓好组织落实,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国税机关要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放到第一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政策界限开展工作,做到政策把握准确、程序合法,力戒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社会矛盾。
  (二)要把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与日常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及时发现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三)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过程中,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妥善处理各种问题。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1999年4月2日 国税发[1999]5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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