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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1-07 生效日期: 1997-01-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1997]19号

  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穗府(1996)125号)和《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府(1996)126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操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价
   对穗府(1996)58号文件规定的地价标准,按照穗府(1996)125号文件的规定作出调整。调整后的新的地价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1.对按出让合同应于1996年10月1日前缴交的地价款,不作调整,原已缴交的地价款不再退还;尚未到期缴交的按新的地价标准执行,计算程序如下:
   (1)按新标准计算整个项目应交的地价款;
   (2)将原出让合同应交地价款减去按新标准调整的地价款,得出应减收地价款总额;
   (3)将应减收的地价款总额与尚未到期缴交的地价款占原地价款的比例相乘,计算出该项目按新标准调整后实际应扣减的地价款;
   (4)将尚未到期缴交的地价款总额减去这次调整后应扣减的地价款,得出尚未到期部分地价款调整后实际应缴交的地价款;
   (5)签订统一的补充合同;
   (6)项目应扣减的地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仍由市土地开发中心或市场处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
   2.对1996年10月1日前已经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评估地价,但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属需调整地价的,须经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按调整后的地价重新核定。

  二、调整下列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
   1.征地管理费从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3%降实至2%;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从规定不超过拆迁费用的1%降实至0.8%;
   3.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从房价的1%降至0.8%(买方负担房价的0.3%,卖方负担0.5%);
   4.商品房(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可以免交租赁管理费。但必须到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以上收费项目的调整,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于在此之前受理但未交费的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
   1.从1997年起连续5年,除珠江新城区域外,原则上不再提供农业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
   2.除经市政府批准的解困企业外,严格控制非商品房用地改变为商品房用地;
   3.凡是有闲置土地的单位,暂时停止审批其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已批准的房地产项目用地,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开发而闲置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重新投放。

  四、完善房屋拆迁储备金制度
   拆迁储备金是市拆迁办为房屋拆迁单位设置的一种责任保证制度,要严格按照穗府(1996)125号文件的规定,由房屋拆迁人在其开户银行设立房屋拆迁储备金专户,利息自动滚入专户,归企业所有。当拆迁人发生违规行为,拆迁办按规定程序在该专户提取善后或处罚金额。

  五、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
   1.对房地产中介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年度检查制度;
   2.印制和使用统一的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文本,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对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进行鉴证。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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