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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4-16 生效日期: 1999-04-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临政发[1999]5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中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三条 已农转非的村居集体及个人使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对未登记造册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旧城改造拆迁出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置,除按照法律规定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部分按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第五条 政府依法征用土地,自发布政府公告之日起,先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0%付给村居委,其余补偿费3个月内付清。


    第六条 对未农转非的村居集体土地,凡政府进行统一征地的,政府统征后可按10%的比例留给被征地村居自用,抵顶安置补助费,用于发展经济,安置劳力。


    第七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规定的产值标准执行。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先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再由政府进行招标、拍卖、出让。


    第九条 政府统一开发后的熟地,除法律规定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供地外,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供地。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资格后,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与村(居)委签订用地协议。凡私自签定用地协议的,其协议无效。
  已经使用造成违法占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第 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建设需要,政府征用集体土地时,有关乡(镇、办事处)、村(居)要按政府公告无条件服从,不得在国家规定的补偿范围外提出附加条件。
  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非法转让、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罚款;对非法批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元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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