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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6 生效日期: 2003-01-06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200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六日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 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近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了稳步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行政执法力量分散、行政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研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这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以省长为组长,主管副省长为副组长,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研究和解决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确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也要尽快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编办、财政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解决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问题,并在市政府法制办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日常工作,负责该市和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监督。 
  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城市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主要包括: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时,选择条件较好的两个县(牧区一个,农业区一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试点县由省法制办商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事关重大,是一项体现创新精神的工作,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拟定本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方案。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连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域的行政执法机构队伍现状,需要调整行政处罚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执行的具体内容等文件材料,一并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城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具体方案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市人民政府的汇报,对具体工作方案研究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文件批复有关市人民政府执行。被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备案。 
  (四)被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拟定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组成工作班子,按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主要包括:一是组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录用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制定内设机构职责划分和岗位设置方案及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二是市政府领导小组召开由成员单位及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领导参加的协调会议,调整行政处罚权,明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哪些行政处罚权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行使,哪些行政处罚权由原行政执法部门行使,避免重复处罚或无效处罚及遗漏。三是移交行政处罚权,即原行政执法部门向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移交被调整的行政处罚权。对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执法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所需经费,一律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其所有收费、罚没收入要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四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人民政府,决不能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所需编制应从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五是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开始执法的时间和其他必须向社会公开的事宜。六是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处罚统计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等制度,对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 
  四、强化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措施 
  (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熟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和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及要求。特别是要教育和督促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大力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上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支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阻挠。 
  (二)研究解决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得作为政府某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原有行政执法部门相比,执法范围更广,权力更大,责任更重,要求更高,必须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高的行政执法队伍,否则难以承担繁重的行政执法任务。因此,首先是要建好班子,根据行政执法任务的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组织领导能力强、政治思想素质好、行政执法业务素质精的同志组成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其次是组建好队伍,在行政执法人员的选用上,要把好“进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进行择优录用。第三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先教育后执法”,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第四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推行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为主的监督制度,建立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使其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机关高效、廉洁地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五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作风建设,切实改进执法作风,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四)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法制办和城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充分发挥其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本级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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