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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4-02 生效日期: 1999-04-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完善住宅小区使用功能,不断提高市民的生活环境质量,近日,市政府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对我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适用范围、资金负担、建设管理、开发费收取和组织领导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自1999年4月2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凡未达到《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的,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综合整治配套建设。
  关于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资金负担,实施办法规定,市财政负担老市区现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定标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设施的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环翠区财政负担清洁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的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测算比例分担正在建设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清洁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的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现有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供热、煤气设施配套建设不达标的,分别由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筹集资金,与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同步进行配套。
    为了确保小区内新建项目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办法规定,住宅小区中的新建项目,按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缴纳综合开发费。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或《城市建设有关部门审核表》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综合开发费用于小区内的道路硬化、整修、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清洁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
  关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办法规定,由市及环翠区财政负担的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施工建设。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由市和两个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组织建设。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规划、环保、房管、煤气、供热、电信、邮箱睡、供电、有线电视等部门、单位和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按规定标准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移交有关部门、单位纳入正常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达到标准。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市政府成立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解决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计划、财政、审计、房管、规划、土地、电业、煤气、供热、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搞好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住宅小区内单位和居民应积极参与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为综合整治提供方便条件,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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