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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30 生效日期: 1999-03-30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 69 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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