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6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委托代理出口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际函[1998]0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委托代理出口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税际函[1998]04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委托代理出口认定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1998]104号)收悉。你市老外商投资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而外贸公司采取易货贸易方式将产品报关出。对此种情况税务处理问题,我司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092号)第二条的规定并能够提供所要求的凭证资料(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易货贸易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可给予办理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