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6 生效日期: 1999-03-26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进[1998]4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1998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认真贯彻。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鲁国税进[1998]46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8]7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至希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税函[1998]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有关规定,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股246Y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或财政定额返还还贷政策。为此,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可以办理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可根据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不得办理退税。
二、齐鲁、扬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凡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请遵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