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进[1998]4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1998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认真贯彻。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鲁国税进[1998]46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8]7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至希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税函[1998]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有关规定,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股246Y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或财政定额返还还贷政策。为此,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可以办理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可根据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不得办理退税。
二、齐鲁、扬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凡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