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09-30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6]10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贵州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等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城市为重点地区。对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六盘水、遵义等地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全省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五)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六)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查处通过互联网的传销案件提供信息支持。

  (七)加强高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八)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九)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十)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十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各地政府责任,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动员全社会合力打击传销。

  (十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打击传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渠道畅通。

  (十三)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配合工商部门抓好对传销活动的摸排、查处等工作,联手保持高压态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联打联防,坚决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摧毁一批传销组织,端掉一批传销“窝点”,抓捕一批传销犯罪头目,增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震慑力,坚决遏制传销活动蔓延的势头。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各地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还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和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十四)要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针对传销活动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延伸发现犯罪线索的触角,建立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十五)各地要对本地的传销问题进行深层次分析研究,摸清本地区传销组织的情况和活动规律,有针对性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找准切入点,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根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十六)要严格依法办案,注意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打击传销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办案质量。对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及时缉捕归案,迅速查清犯罪事实,坚决予以打击;对于一般参与者、受骗群众要进行教育,及时做好疏导工作。

  (十七)要严格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八)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专项行动中,各地公安、工商机关要明确专门的联络员,每月5日前定期向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上报工作情况和工作月报表(附后),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十九)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9月一10月)。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抓紧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情况,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发动工作。对于获取的线索要立即开展调查,密切掌握当地传销组织、传销“窝点”的分布、动向和活动规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集中行动阶段(2006年11月一2007年7月)。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专项行动方案的安排,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保持高压态势,联手打击传销。要充分运用各种调查、侦查手段,按照“抓头目、破网络、冻资金”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追捕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省工商局、省公安厅要牵头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在专项行动中获取的相关线索进行认真梳理,涉及其他省(区、市)的要及时通报。
  3?总结阶段(2007年8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省工商局、省公安厅要组织省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后通报全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