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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9 生效日期: 2006-10-09
发布部门: 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家和省“十一五”规划、《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民发[2006]146号)、《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结合本省农村五保供养及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执行。各地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要求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宜人,规模适度;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文明和谐。

  二、“十有”标准
  一有设置规划。即符合各地以县为单位编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置专项规划。申请上级资助的机构建设项目还应符合省和市(州、地)年度机构建设实施计划。各地设置规划应兼具指导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立足五保供养对象数量、集中供养需求,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规划区域布局,科学规范编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报送上级发展改革委、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二有安居颐养环境。具体选址交通便利,区位条件优越,具有辐射纽带功能,并尽量靠近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环境安全、清幽,生态协调,功能区域划分合理,方便管理,宜于老人安居颐养。
  三有适度规模。总占地面积:新建机构原则上不低于5亩,改扩建不低于3亩;床位数:新建机构原则上不低于40张,改扩建原则上不低于20张;首批吸纳供养对象入住率:原则上应达到70%。
  四有规范适用的各类必需建筑。各类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尽量体现地域风格和民族特色,宜为砖混结构的平房院落或者三层以下楼房。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宜小于10平方米,每间居室不宜超过2张床位。配套建设辅助用房,设置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和公厕等,满足开展日常工作和供养对象实际生活需要。
  五有配套的设施设备。建成机构要做到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一般应配套修建一口沼气池。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生活区有完整的围墙或防护设施,地面防滑。居室应配设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室内家俱和用品用具,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床头应安置呼叫铃。厨房、餐厅应配设餐桌、坐椅、饮食公告栏、冰箱、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浴室应安装淋浴器,公厕应配有坐便器。有必备的洗衣设备。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有条件的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配置健身康复器械。备有常用和应急药品,设置医疗室的,应配备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
  六有必要的农副业生产基地。有1亩以上的菜地,建有猪圈、鸡鸭圈舍等,有条件的开挖一口鱼塘、种植一片果林。积极发展庭院经济,努力实现肉菜基本自给,提高供养对象实际生活水平。
  七有整洁的院容院貌。院落环境安静、整洁、卫生,绿化美化。室内保持空气新鲜,无异味。室内外物品放置有序,楼梯、走道、地面、墙面、桌面、窗台、玻璃保持洁净。
  八有法人资格。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法人资格证书应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九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至少不得低于1:15。
  十有规范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机构应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机构与入住供养对象或其亲属、原住地村民委员会,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书,并建立入住供养对象档案。制定完善机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吸纳供养对象参与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和规范管理。设有中心事务(院务)公开栏,定期公开有关事项。入住供养对象的照片及基本情况、工作人员照片及姓名应悬挂在公开栏或醒目处。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技能和水平,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优质的服务。经常组织供养对象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活动,努力营造文明和谐的良好氛围。

  三、“三无”要求
  一无安全隐患;
  二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无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行为。

附件二: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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