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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0 生效日期: 2006-11-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字[2006]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的精神,决定在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此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认真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我市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要求,农业普查入户调查分两个阶段进行,2006年11月为入户调查摸底阶段,从中判断、筛选出普查对象;2007年1月至3月为正式入户调查登记阶段,由普查员直接入户登记普查对象的详细情况。根据南宁市的实际,决定于2006年11月对南宁市辖区范围内在农村居住的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摸底调查,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普查对象进行全面调查登记。
  依法进行普查登记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凡在南宁市辖区内的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农业普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普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如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普查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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