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卫发[2006]171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发布,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行业的声誉,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医疗广告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查和监管工作。
二、严把医疗广告审查关
(一)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发布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广告,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交申请)。提交申请前,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审查内容包括核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请表》上所填内容,核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真实性以及审查是否违反《办法》的有关规定。初审后须在《贵州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的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栏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则延长10日。
(三)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贵州卫生信息网上(www.gzwst.gov.cn)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需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违反《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医疗机构违反《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一次,或未在医疗广告刊播后十日内将刊登医疗广告的成品样件挂号寄至审查机关备案的,予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医疗机构拒不整改或经限期整改后仍继续违反《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3、医疗机构违反《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三次的,吊销有关诊疗科目;
4、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三次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四、开展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2006年9月份以来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进行梳理,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要将自查自纠的情况于2007年1月30日前书面报告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2006年9月份以来辖区内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进行清理,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在2007年4月10日前,将本地区所辖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查处情况(包括依法处理的医疗机构名单、处理结果、公示情况)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所属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监督检查,特别要对未经审查出证、篡改出证内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督,要对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于2007年4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书面报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略)
2. 贵州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和贵州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略)
3. 贵州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略)
4. 贵州省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