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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琼海市委办公室、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琼海市镇级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4 生效日期: 2006-11-14
发布部门: 中共琼海市委办公室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琼海党办[2006]63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推进我市农村综合试点改革,做好镇级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等四个单位联合印发〈琼海市镇级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 1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琼海市委办公室、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14日


琼海市镇级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琼海市镇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积极稳妥地推动琼海市镇级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做好镇级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根据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省直属机关人员分流的规定》(琼发[2000]6 号)、《市县党政机关人员分流规定》(琼委[2000]51 号)、《关于省直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琼办发[2001]65 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海南省直属机关人员分流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琼组通[2000]47 号)精神,结合琼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对琼海市镇级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人才资源开发,优化人员结构;有利于机构改革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力求做到分流人员各尽所长。

  二、基本原则
  一是带职分流原则,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二是坚持调整充实的原则,从镇级工作人员中调整充实机关、事业单位、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三是坚持优化结构原则,改善镇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从而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

  三、实施对象
  这次镇级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的实施对象为镇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但2004年12月31日以后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和录用的公务员不作为这次分流对象。

  四、主要途径
  (一)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空招人员、借用人员和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种“自费编制”人员进行清理清退。
  (二)严格执行退休退职制度。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或者已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及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三)具有干部身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
  (四)实行提前离岗。提前离岗的年龄按法定退休年龄下划3年,即男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一律提前离岗。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任免(主管)机关批准,在机构改革期间(指机构编制部门下发“三定”方案后3年内),可办理提前退休。事业单位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可参照办理。
  (六)退出领导岗位的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干部,调整充实到市直机关或事业单位,或保留在原单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经组织考察,可安排到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挂职。
  (七)推荐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到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八)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重新核定的编制数,机关公务员超出本单位编制数的或事业单位具有干部身份的人数超出本单位管理人员岗位数的,在本单位内实行竞争上岗,自愿放弃竞岗或落岗,经由组织安排工作仍不服从的干部,办理待分流手续。
  (九)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一律按照市编委在这次机构改革中重新核定的编制数配备。超过编制限额的要在本单位内实行竞争上岗。
  工作人员年龄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 2006年12月31日。出生年月日的认定,按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有关确定年龄的规定,并经组织认定的公历出生时间为准。

  五、配套政策
  (一)辞去公职人员
  机构编制部门下发“三定”、“六定”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在办理辞去公职手续时,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费,各项社会保险按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提前离岗人员
  1、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包括工作性补贴)及社会保障待遇,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仍按在职人员对待,连续计算工龄。
  2、办理提前离岗手续时,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3、镇属财政差额拨款和自筹经费事业单位的提前离岗人员离岗期间的工资由原渠道解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按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提前退休人员
  1、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机构编制部门下发“三定”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手续的,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按规定应晋升的工资,可在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一次性晋升完毕,并作为计发提前退休费的基数。提前退休人员的提前退休费按原渠道支付。
  在职人员年度考核正常增资时,提前退休人员的提前退休费不再调整。在职人员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时,提前退休的公务员,可与正常退休人员同样调整退休费;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则先按在职人员的办法调整工资标准,再按规定比例打折后计入其提前退休费。
  2、提前退休人员在机构编制部门下发“三定”方案之日起6个月后办理手续的,不再享受一次性晋升工资的优惠政策待遇。提前退休费以本人办理手续时的工资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支付。在职人员正常增资和调整工资标准时,这部分提前退休的公务员,可按正常退休人员的办法调整退休费;事业单位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按正常退休人员的办法调整退休费,但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照在职人员的办法正常增资和调整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比例打折后计入其提前退休费。
  3、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机构改革机关分流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0]49号)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不参加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待遇。
  (四)退出镇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岗位人员
  1、调整到市机关和市直事业单位。
  2、选派到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挂职的,在原单位列编,保留公务员身份和原职级待遇及工资待遇,其工资按原渠道支付,其人事关系保留在镇机关。
  3、根据各镇实际情况设置科级非领导职务1-2名,安排这次机构改革退出领导岗位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不在此岗位后,科级非领导职务自行取消。
  (五)到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人员
  公务员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自分流之日(指经任免机关批准并办妥手续之日)起5年内,如因工作需要调回机关的,可重新确认其公务员身份。
  (六)待分流人员
  办理待分流手续的人员,按琼人劳保[2000]252号文件精神办理,即:待分流时间为3年,从2006年12月3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保留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待分流人员要积极联系落实新的岗位。此后,待分流人员仍未落实新岗位的,其人事关系转到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并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各项社会保险按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七)工勤人员
   1、竞争录聘上岗的工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
  录聘时,应优先照顾下列人员:
  (1)原系部队复员退伍军人的人员;
  (2)因公致残,但能胜任工勤工作的人员;
  (3)其配偶已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未能上岗的,或已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人员;
  (4)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
  2、竞争落聘的工勤人员,按以下原则办理: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08 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一律实行内退,即保留劳动关系,安排离岗,由用人单位按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以本人在职时的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费。
  (3)对参加工作年限满30年的,不受年龄限制,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有关待遇按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4)由于机构改革,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办理。由用人单位填写《琼海市工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确认表》,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定后,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 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考虑本单位裁减的人员。

  六、在镇级机构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解决。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七、本实施办法由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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