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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9 生效日期: 2006-12-19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6]9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海南,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我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省政府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的化学需氧量(COD)与二氧化硫(SO2)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批复》(琼府函(2006)102号)精神,为切实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结合我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省COD排放总量控制在9.5万吨/年;SO2排放总量控制在2.2万吨/年。
  根据各市、县“十五”期间COD和SO2排放总量和各市、县“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了我省各市、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见附表1)。各市、县应将省下达的指标进一步分解下达到相关单位。通过控制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力争做到增产减污。
  到2010年,全省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8%以上,全省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海口市和三亚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其他市、县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华能海口电厂4台12.5万千瓦机组完成脱硫,2台5万千瓦机组关闭,新建机组脱硫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SO2排放总量得到严格控制,同时进一步改善能源结构。

  二、工作措施
  我省排放的COD主要来源于工业企业、城镇生活污水和畜禽业养殖废水;SO2则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省水环境污染治理形势严峻,城市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工业污染防治任务不断加重,禽畜养殖业污染与农业面源污染日益突出,“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任务十分繁重。“十一五”期间,要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以点面结合、流域整治为主线,以责任明确和目标考核为手段开展污染综合治理,确保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指标之内。
  (一)COD控制方面。
  根据我省“十五”期间COD排放总量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十一五”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保证我省COD排放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的指标。
  1.工业污染防治。
  工业污染防治要依靠科技进步,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倡导循环经济理念,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有效利用水资源,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重点抓好造纸、化工、炼化、橡胶加工、淀粉、制糖等污染严重行业的治理,尽快完善各相关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具体项目见附表2-1)。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开展污染源调查,对重点工业污染源进行重点控制,提高工业废水处理率和达标率,所有工业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得超标,如有超标的,限于2007年6月前达标排放;对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且对功能区水质影响较大的企业,要下达强制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要强化执法监督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杜绝偷排污染物的行为,确保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2.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置。
  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各市、县政府要以流域污染整治为契机,采用多种方式,开拓各种资金渠道,全面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辖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力争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各市、县主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见附表2-2)。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污水回收和处理的政策,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适当收取污水处理费以解决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的经费等问题,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省水务部门要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指导,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
  各市、县要根据水污染控制实际,倡导或限制使用无磷洗涤剂,把磷、氮污染物控制在最低水平,防止产生水体富营养化。
  省建设部门要抓紧整治露天垃圾堆放场,严禁在三大流域沿岸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堆放倾倒垃圾。力争在2010年底前,清理已经堆放的垃圾,建设无害化垃圾处理场(见附表2-3),规范垃圾的资源回收和处理处置。
  要解决污水、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和运营中的体制机制障碍,采取市场经济的方法,逐步解决污水、垃圾处理的市场化、企业化运营问题。在污水、垃圾处理厂运行的前几年,财政要给予适当的补贴。
  3.禽畜养殖业与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要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逐步削减畜禽养殖业的污染负荷;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和化肥使用量,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各市、县政府应根据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我省的水环境状况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严格限制主要流域的规模养殖畜禽;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消纳土地相对充足的地区转移,发展循环经济,积极走生态养殖道路,减少畜禽废水直接向流域水体排放。对禁养区外已建成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的养殖场,必须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对逾期不补办环保手续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要加大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等工作力度,把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我省主要养猪场污染物削减指标见附表2-4。
  (二)SO2控制方面。
  我省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主要有华能海口电厂、金海浆纸厂、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以及海南钢铁公司钴铜冶炼厂等重点排污单位。华能海口电厂主要的脱硫任务是4台12.5万千瓦机组的脱硫和2台5万千瓦机组的关闭。其他企业要根据排放情况安装脱硫设施。在SO2控制方面,一要落实华能海口电厂新建机组的脱硫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与日常管理工作,对脱硫设施进行环保验收,保障增加发电量不增加二氧化硫排放量;二要推动海口电厂老机组的脱硫设施的建设,把排放量控制在限定水平内;三要关闭海口电厂正在使用的2台5万千瓦机组,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四要推动相关企业二氧化硫脱硫工作。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政策引导为手段,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增长方式转型。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行业、园区循环经济建设。重点抓好余热利用、冶金废物利用、粉煤灰回收利用、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糖业废物利用等行业循环经济试点,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化工城、老城开发区、昌江工业区等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建设。
  要制订全省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组织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峰谷、丰枯、项目性质差别电价和鼓励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的差别电价制度,全面推进节约能耗,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进水价和水资源费改革,形成计量取水、超量加价的机制,逐步实施分质供水,促进节水和中水回收利用;规范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度,大幅度提高工业开发区单位土地面积的项目投资,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抓紧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税收、信贷、土地等政策体系,对循环经济项目实施优惠供地,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产品纳入税收减免优惠目录,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示范项目,以及循环经济的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等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要对污染严重超标企业和使用有毒有害材料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组织机构
  为做好我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省政府成立海南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于  迅(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宋攻文(省政府副秘书长)
  林诗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
  成  员:何少群(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
  傅  勤(省监察厅副厅长)
  邓小刚(省发展与改革厅副厅长)
  吴亚明(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杨青年(省建设厅副厅长)
  朱清敏(省农业厅副厅长)
  杨运暹(省水务局副巡视员)
  韩  勇(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处理我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日常事务。其主要成员如下:
  主  任:何少群(兼)
  副主任:邢仰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成  员:牟维侃、韩艺师、吴开成、岳平(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程海(省监察厅)、李高义(省发展与改革厅)、陈卫群(省财政厅)、李海涛(省建设厅)、周晓宏(省农业厅)、张祥云(省水务局)、吴坤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分解有关指标,制定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职责分工
  (一)开展三大流域污染整治,抓好工业污染源治理与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切实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相关市、县政府负责,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监督指导)
  (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按本方案项目表计划时间完成。(各市、县政府负责,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水务局监督指导)
  (三)做好城市垃圾清运工作,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步伐。(各市、县政府负责,省建设厅监督指导)
  (四)加快畜禽养殖规划,倡导循环经济理念,促进重点畜禽养殖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相关企业负责,各市、县政府和省农业厅监督指导)
  (五)按时完成华能海口电厂4台12.5万千瓦机组的脱硫和2台5万千瓦机组的关闭工作,保证SO2的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指标内。(华能海口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监督协调)
  (六)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有效配置资源;实行谁收益谁补偿制度,协调上游保护和下游利用之间的关系。(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的原则,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通过修订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用行政、经济手段推行节约用水和清洁生产。实现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逐步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在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的同时降低水资源的消耗水平,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和降低单位产品的用水量。在水污染负荷过重的地区,严格控制单位产值耗水量高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加快出台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配套政策,切实实行计划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负责)
  (八)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认真查处无证排污单位,严格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2007年底前,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发证率达到95%以上,新建项目试产期的临时排污许可证发证率达到100%,验收后的排污许可证发证率达到98%以上。严格控制COD和SO2排放总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
  (九)提高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制定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实现环保投入的多元化、社会化。制订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制定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的政策,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鼓励跨行政区域共同规划、建设、使用、经营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促进企业的污染治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用于加大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投入,有效保护水资源。认真研究我省生活污水及垃圾建设市场化问题,出台市场化的政策与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引资措施,促进环境保护的市场化。(各市、县政府负责,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务局配合)
  (十)加强对“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省监察厅负责,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协助)
  (十一)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广播电台、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和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并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举报。(各市、县政府负责)

  五、责任考核
  (一)省政府委托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责任书。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并将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环保、监察、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农业、水务和工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二)省领导小组根据各市、县主要污染物年度控制计划,结合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对各市、县政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同时报省委组织部作为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任职期间考核工作业绩的主要条件。各市、县政府、各责任部门每年年终要对落实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总结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奖罚制度。对完成工作任务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得力、不作为,影响工作进度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要通报批评;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严重失职的依法按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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