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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9 生效日期: 2006-10-09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武政办〔2006〕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地名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地名命名滞后,擅自命名地名,部分地名标志设置不规范及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不仅给社会交往和群众生活带来不便,也直接影响了城市文明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名管理工作,为建设和谐武汉服务
  地名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与各种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并从一个侧面反映着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发展轨迹以及城市管理水平。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加强,社会各方面对地名的使用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工作,有利于地名工作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有利于不断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对地名服务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地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为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地名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按照以人为本、服务社会、依法办事、科学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地名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和谐武汉建设。
  二、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认真做好地名规划工作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新建道路不断增加,为解决地名命名工作中存在的“先建路,后命名”问题,改变地名命名滞后的现状,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民政部门要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我市自然地理特征、发展历史、人文背景、城市地名和城市建设现状及特点,编制新开发区域前瞻性地名规划、旧城改造区域保护性地名规划和建成区完善性地名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今后全市地名命名、更名的指导性文件。市城建和新开发区域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每年的道路修建计划和新开发区域的建设规划,以便民政部门提前做好新建道路的命名和建设项目实施时的法定标准地名工作。
  三、严格法定程序,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为防止和纠正擅自命名、更名,造成一路多名致使地名混乱的问题发生,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统一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改地名。
  (一)城镇街、路、巷名称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提出命名、更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部门承办。
  (二)城市公交、轻轨、地下铁路、车站、港口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港、场等名称,其命名、更名,在事先征得市民政部门同意后,由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承办。
  (三)新建居民住宅区名称命名,由开发建设企业在申请工程项目立项之前,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对符合住宅区命名规定的,由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标准地名使用证。有关部门在办理住宅区工程项目立项、验收、房屋销(预)售、房地产广告、房产确权、门牌号码登记等手续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对未能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的,告知其到市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推进全市地名标准化
  按法定程序批准和备案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本市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使用标准地名。
  (一)市民政部门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二)本市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文件、证件、商标、广告、网络、地图以及设置地名标志、交通指示牌等,均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地名。
  (三)标准地名的书写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其汉字地名的拼写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
  (四)禁止使用外文拼写地名。
  五、加强长效管理,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应及时设置和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一)路牌的设置与维护管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门牌的设置与维护管理由市公安部门负责。
  (三)新建住宅区的楼牌(含楼栋牌、单元牌和户号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设置,日常维护管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四)各地名标志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地名标志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损坏的地名标志要及时修复,始终保持地名标志的整洁和完整。
  (五)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现行办法和渠道解决。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禁止涂改、损坏地名标志。因建设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建设施工单位应事先报相关的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完毕后,应负责及时恢复地名标志。对盗窃和破坏地名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实行地名有偿命名,拓宽地名管理经费渠道
  为充分发挥地名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使我市地名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管理需要,进一步拓宽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渠道,可开展地名有偿命名工作。
  (一)地名有偿命名是指市人民政府将地名冠名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地名冠名人,由冠名人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命名地名,并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地名冠名费的行为。
  (二)地名有偿命名的范围是全市新建或尚未命名的以及按照地名管理规定需要更名的道路、桥梁(立交桥)、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和高层建筑。
  (三)全市地名有偿命名的管理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
  (四)有偿命名的地名必须符合地名命名的管理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地名有偿命名采取拍卖和协议的方式进行。
  地名有偿命名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地名管理工作。地名有偿命名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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