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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3 生效日期: 2006-09-23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6]5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 10号),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我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逐步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方向,改革社区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政府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大投入,整合优化资源,增强完善功能,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并重,防治结合,注重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健康为中心,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在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起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探索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分工、职责明确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城市居民比例达到90%以上;社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达到30%以上;以家庭为单位,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 80%以上;社区内高血压、糖尿病人等重点人群的管理率达到 70%;辖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单纯的医疗型机构发展。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团队式服务为主要服务模式,为居民提供公平、可及的综合性健康管理与服务。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干预措施,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提供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的诊疗及护理;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学技术指导,开展残障、智障、疾病恢复期康复治疗。
  (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方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居住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可按0.5~1万服务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整体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要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格局。
  (六)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并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l:l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 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
  (七)理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社区卫生服务以区 (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培训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督办、评估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实行一体化管理,非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业务上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
  (八)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遵循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用人制度。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作为其收入考核的基本依据,并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拉开工资水平,不得与其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相关人员的职称评定享有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等待遇。
  (九)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的职责,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各市可选择l至2个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较为健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城区,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试点,逐步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常见病、多发病的首诊服务的承担者和一般慢性病症的管理者。
  (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设置中医或民族医诊室,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在预防、医疗、康复和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三、着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我省高等院校众多的优势,加强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护士;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严格执行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在2010年前基本实现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考试取得全科主治医师资格,或通过全科医学高级职称评审取得全科高级医师资格;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和主任医师,可通过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由省卫生、人事部门认可后,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
  (十二)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业务指导。政府举办的大中型医院应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定点技术协作关系,有计划地安排中高级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坐诊、传技带教,进行技术指导、咨询,举办讲座;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城市大中型医院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前,必须连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鼓励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离退休的专家、教授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为社区居民服务。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新聘任单位应给予适当补贴,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准予执业备案。
  (十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评估制度、考评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计划、实施和评价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将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作为政府核拨补助的依据。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依法处置、部门配合的社区医疗纠纷综合处理机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依法处理违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切实保证医疗卫生安全。

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保障政策   (十四)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各地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明确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财政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基本设备配备、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区两级财政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和2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十五)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范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补缴以前年度所需费用,由市、区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此前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十六)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通过财政引导、居民负担、社会支持,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从2007年开始,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适当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住院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 引导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十七)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价格项目必须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核定。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要听取相关部门及群众的意见。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及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经批准可以开展特需的延伸服务项目。
  (十八)采取多种措施降低药品费用。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确保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要。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采取得力措施,减少中间环节,进一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鼓励药品公司统一配送、直接销售,支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包装、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等方式降低药品成本,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直接供应质优、价廉的常用药品。各地要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和医药分开试点工作。
  (十九)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结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状、人口分布状况、住宅开发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小区建设发展等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证。在城市新建或改建0.5万人以上居民区时,必须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由政府按综合成本价购买并统一调配使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房开展业务的,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安排必要的卫生用房资金予以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二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执政为民的一件大事来抓,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责任在市、 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社区卫生工作政策研究、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考核评估、综合服务等工作。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统筹协调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区人民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及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负有重要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扶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二十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落实相关部门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以及机构、人员、设备、技术等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行业监管;人事与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卫生部门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和聘用办法,制订引进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改善、更新的投资;物价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培训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积极探索与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共财政补助标准、社区卫生从业人员的培训费用等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及监管办法,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设发展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之列,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扶持,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湖北省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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