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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0 生效日期: 2006-12-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岳政办函[2006]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岳阳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指广大群众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对村(居)民生育、节育和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一种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实践证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已成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结合点、推行优质服务和利益导向工作的支撑点、加强依法管理和综合治理的落脚点、参与新农村建设和整个村(居)民自治的切入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不断增强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为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岳阳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方案
  为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逐步建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重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按照民主管理要求,加快建立村(居)委会“两委抓导向,协会唱主角,群众做主人,计生上水平”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现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使群众在计划生育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觉落实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村(居)民自治点低生育水平稳定,群众的计划生育参与率达到90%以上,无计划生育违法行政行为,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到“十一·五”末,全市80%以上的村(社区)达到自治合格村(社区)标准。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等,其内容、形式、产生程序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确保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做到依法建章、依章建制、依制治村。
  (二)群众性原则。以计划生育协会为主要载体,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作用,广泛、深入地发动村(居)民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并在参与自治的过程中充分享有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
  (三)分级负责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下移,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工作;村(居委会)、组要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切实履行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四)稳步推进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必须结合实际,办点示范,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五)服务原则。继续以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四优一满意”服务机构创建活动为载体,围绕群众生产、生活、生育开展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六)创新原则。尊重村民的首创精神,在村(居)民自治形式和内容上积极探索新的方式和做法。
  四、实施步骤和基本要求
  (一)调整和充实领导班子(2006年12月)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社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调整和充实“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设立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二)认真调查研究,完善实施方案(2006年12月-2007年1月)
  1、确定试点单位。选择试点单位要坚持以下标准:(1)村级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战斗力,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健全,发挥作用好;(2)村级经济有一定实力;(3)群众民主意识较强,有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4)生育秩序稳定,群众的婚育观念新;(5)计划生育专干工作能力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工作规范。
  2、组织开展民情调查:在每个试点单位走访50户以上家庭,了解村(居委会)、组基本情况,掌握群众的具体意愿和需求,并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3、完善实施方案。乡镇(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实施方案。
  (三)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网络和社区志愿者队伍(2007年2月)
  以计生协会会员为主体,落实协会会长联理事、理事联协会小组长、小组长联骨干会员、骨干会员联重点服务对象的“结对、帮联”责任制,加强村和社区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工作网络。
  (四)宣传发动(2007年2-3月)
  大力宣传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意义,分层次、分对象召开动员会,营造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舆论氛围。
  (五)民主选举计划生育监督机构(2007年3月)
  在村(居)委会领导下,召开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计划生育村(居)民议事会。
  (六)制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配套制度(2007年4月)
  制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合法性,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二是群众性,制订章程必须两次以上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由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三是配套性,在制订章程的同时,要制定与其配套的孕检、随访、孕情跟踪管理、评议等制度;四是实效性,要联系本地实际,使村(居)民看得懂、记得牢、便于操作;五是互约性,章程和制度要体现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
  (七)依法签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同(2007年5一8月)
  在平等的基础上,村(居)委会要和每个村(居)民户签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同,将村(居)民自治章程中所规定的村(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落实到合同双方,使村(居)民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生育,使村(居)干部增强依法管理责任和为群众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八)民主监督履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自治合同(日常)
  在村(居)委会领导下,由村(居)民议事会制订民主监督制度,实行计划生育村(社区)政务公开(即政策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既督促村(居)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又督促村(居)委会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维护村(居)民应享有的权利,督促村(居)委会定期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接受评议。评议结果要予以公布,不断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参与率、知晓率和满意率。
  (九)市、县进行考核评估(2007年9-11月)
  县(市、区)组织对本地村(居)民自治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本单位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考核。
  五、责任分工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
  1、加强村(居)委会建设,推荐能力强、依法办事的人员作候选人;
  2、制定村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督促;
  3、组织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4、积极组织资金,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5、落实财政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
  6、推行优质服务,确保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及时进村入户到人;
  7、高效率做好生育证审批、并发症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
  8、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进行指导。
  (二)村(居)委会责任:
  1、配好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等志愿者队伍;
  2、组织制订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及配套制度;
  3、经民主决策,安排适当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奖励;
  4、及时做好计划生育人口信息上报工作,搞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孕情跟踪管理、药具发放、计划生育合同(日常管理、流动人口)的签订、流动人口孕检证明单的收集等工作,协助群众办理一孩、二孩生育证,全面推行上门服务;
  5、组织共青团、妇代会等团体开展对少生户、计生贫困户“送感情、送温暖”活动,落实相关的帮扶措施,向村(居)民提供“三生”服务;
  6、向村(居)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口科学理论,传播新型婚育文化;
  7、及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8、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事务管理,实行村(居委会)政务公开。
  (三)人口计生部门责任:
  1、做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
  2、向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意义、目的和方法,统一思想认识;
  3、指导基层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方案;
  4、主动联系同级民政部门,把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融入到基层民主政权建设之中;
  5、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6、加强对村一级的指导,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经验和典型,引导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健康发展。
  (四)计划生育协会责任:
  1、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的草拟、征求意见、宣传和民主监督;
  2、协助村(居)委会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工作方案;
  3、依法维护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及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4、向村(居)民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晚婚晚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技知识;
  5、发动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全面收集育龄妇女流入、流出、生育、避孕、节育等相关信息;
  6、协调社会力量,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7、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六、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协调各方力量,确保村(居)民自治顺利进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保障对计划生育的投入,村(居)委会要通过适当途径增加计划生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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