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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1 生效日期: 2006-1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州政办发[2006]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抓好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3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我州95%以上高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属非公有制经济,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不健全、劳动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风险,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既要积极支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又要切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坚决遏制非公有制企业伤亡事故发生,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
  二、认真落实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非公有制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投资控股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督促企业提高安全法制意识,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各项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投入,逐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任职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切实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先进典型和经验的宣传力度,并对一些工作差的单位予以曝光。各非公有制生产企业要明确专人分管安全生产,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流程,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狠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着力提高企业科技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能力。
  三、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监管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州直有关部门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原州属国有企业改制成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州属工矿商贸非公有制企业;州属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由州直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负责监管。
  (二)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县市直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州级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监管模式,分别负责县市所属非公有制经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所属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非公有制煤矿生产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监管监察。
  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重点突出抓好道路和水上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特别对分布在乡镇的机动车辆、爆竹作坊、农用船舶、加油站点等要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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