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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 2006-12-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6]46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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