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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南京市电网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 2006-12-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6]2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关于加强南京市电网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南京市电网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市电网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保障《南京电网“十一五”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电网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使电力供应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相适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职责
  电网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经过多年努力,我市电网建设具备了一定规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电网中尚存在着500千伏高压网架不完整、220千伏和110千伏网架分区结构不完善等输电瓶颈。特别是近期随着全省电源建设力度的加大,急需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步伐。由于电网项目在现行规划、用地、环评、拆迁等诸多环节存在的特殊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项目的建设进度。因此,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精简环节,提高效率,努力为电网建设提供良好环境,共同解决好电网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市电网建设再上新台阶。
  市发改委负责本市电网发展规划与建设中有关问题的总体协调。南京供电公司负责本市电网发展规划的编制,并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的落实与实施。市经委负责电网生产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市建委负责电网建设与城市建设的衔接,负责电网工程的施工许可。市规划局负责总体平衡电网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到各层面的规划之中,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将电网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执行本实施意见。
  各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网发展规划与建设工作的领导,对电网设施提出规划和建设需求,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电网发展规划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二、加强和完善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本市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南京供电公司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具体实施。
  市各有关部门应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供电公司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对规划变电站和输电线路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节约供电设施用地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本市开发区、新城、新市区,规划预留设置的变电站、配电站用地及电力线路走廊,作为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外部条件,列入城市市政配套项目用地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和安置被拆迁户。本市新建大型居住区、成片改造地区和新、改、扩建大型建筑物,其规划预留设置的变电站、配电站及电力线路走廊,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取得南京供电公司意见。供配电设施用地的预留和提供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桥梁的新、改、扩建规划和计划时,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征求南京供电公司意见,并预留地下电力线路和其他地下供电设施建设条件。南京供电公司应加强与市政部门沟通,埋设地下电力线路和其他地下供电设施的施工尽量与城市建设项目同步,切实减少重复开挖。

  三、加强和完善电网的建设管理
  南京供电公司应当根据已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制定电网年度建设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市发改委、市经委备案。市发改委根据电网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年度重大电网建设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奋斗目标。
  列入市年度奋斗目标的电网项目,作为城市规划市政外部条件进行管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道路建设占用和道路挖掘新路加倍补偿费等市属规费。市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积极协助供电公司做好涉及电网建设项目的政策处理等协调、落实工作。
  各区县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电网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保证电网工程落实建设用地。对因电网建设需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出让)国有土地或者拆迁房屋(含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电网建设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时,对于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用按照省、市政府文件规定从上限执行。

  四、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各区县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发改委负责加快本市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快电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和协助申报工作。市规划局要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委要及时核发《施工许可证》。市国土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总结和推广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中的有效做法,做到既能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又能积极促进电网项目建设。变电站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要按省、市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保证,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给予支持,及时做好审批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对目前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特别是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项目),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填报项目情况说明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后,即可完成用地预审,在项目核准之后,再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批手续。

  五、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
  我市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防范难度较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存在,农村地区较为突出,对电网的建设和运行构成重大威胁。各区县政府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结伙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案件,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要充分依靠并发动电力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企业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电力输变电线路、设施的防范能力,确保电力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

  六、其他
  本意见所指本市电网系指市行政范围内由变电站、配电站、电力线路和其他供电设施所组成的供电网络(不含用电客户内部专用和自用的供电设施);开发区、新城、新市区系指市政府及以上批准设立的开发园区、新城、新市区;大型居住区系指开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含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学校等);城市成片改造区系指已建成区域因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进行成片改造的地区;大型建筑物系指单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混合体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超高建筑物。
  本实施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市发改委、经委、建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市政公用局、房产局、南京供电公司
200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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