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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爱女孩扶持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0 生效日期: 2006-10-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岳政办函[2006]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自然平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6)2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关爱女孩、扶持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民本岳阳的执政和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对关爱女孩、扶持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发展工作的领导,大力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逐步建立、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为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凡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孩及其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二孩户的女孩及其家庭,除了享受《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外,还实行下列奖励和优惠:
  (一)农村考上大学的,每人奖励1000至5000元,费用由县级负担60%,乡镇负担40%,从计划生育事业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支付。
  (二)村实行了计划生育的二女母亲施行结扎手术,每人由市奖励100元,县奖励100元,乡镇奖励200元。
  (三)优先获得扶贫项目和资金。
  (四)在办理个体生产经营证照和税务登记证时,减免50%的登记费。
  (五)农村建住宅在办理国土和房产手续时,减免10%的登记发证费。
  (六)农村分配集体收益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的份额。
  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关心女孩成长,扶持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发展。
  (一)高等院校的助学金(奖学金),每年必须有40%以上用于奖励、支助独生女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女孩。
  (二)劳动保障部门在安置“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再就业时,必须优先安置计划生育女儿户。
  (三)企业在制订招聘员工计划时,不得设置限制女性的条件,实际招聘的员工中,女性应保持一定的比例。
  (四)人事部门在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考、招聘工作人员时,除特殊工种外,不得设置限制女性报考的条件或提高女性录取的分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女性就业。
  (五)民政部门在安排农村救灾、救济资金时,应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女儿户。因受灾、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女儿户,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安排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
  (六)民政部门和共青团等组织开展的各种助学活动中,受救助的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女孩比例要达到50%以上。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助学活动,要尽量向女孩倾斜。
  (七)各级扶贫办的扶贫资金中直接到农户的部分,30%以上要用于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经济
  (八)市、县两级人口计生、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科技、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水利、扶贫开发、农业、工商、公安、组织、人事、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单位和组织,分别联系至少1个计划生育女儿户,为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发展提供政策和经济支持。
  (九)对遗弃、溺杀女婴和虐待女孩的,妇联要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要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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