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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0 生效日期: 2006-12-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苏卫医〔2006〕113号

各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提高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水平,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标准。
  一、设置原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5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基本功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
  1、卫生信息管理。
  2、健康教育。
  3、疾病预防与控制。
  4、妇幼保健与老年保健服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护理。
  2、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和护理。
  3、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4、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经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一、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开展口腔科诊疗、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等服务项目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丙、丁类手术。
  7、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基本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设病床的,每设一床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免疫接种门诊的,适当增加房屋面积。
  (二)至少设5张日间观察床和少量输液躺椅,有防暑保暖设施。当地居民有需求的,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

  四、基本设备
  (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全科医疗诊断系统、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等。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300mAX光机、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快速血糖自动测定仪、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机、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设备。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等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及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五、科室设置
  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一般设置以下业务科室:
  (一) 预防保健科室:应设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计划生育室、健康教育室、免疫接种门诊等。
  (二) 临床科室:应设急诊室、全科诊疗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输液室、日间病房、治疗室、处置室等。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应设X光室、检验室、B超室、药房、消毒供应间等。

  六、人员配备
  (一)至少配备9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和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
  (二)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三)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附件2: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标准。
  一、设置原则
  本着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设站的原则设置。一般1万居民左右设置一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基本功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提供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必须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卫生信息管理。
  2、健康教育。
  3、疾病预防与控制。
  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可根据条件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
  1、妇幼保健服务。
  2、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
  (三)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疾病治疗和护理。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康复医疗服务。
  三、基本设施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伸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以独立法人设置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一般应设3张日间观察床。不设病床。
  四、基本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全科医疗诊断系统、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以及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五、科室设置
  应设全科诊疗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宣教室、药房等科室。有条件的,可设中医(理疗)科。不设其他临床科室。
  六、人员配备
  (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和1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二)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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