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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向门急诊病人提供药品价目及数量明细帐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4 生效日期: 1998-12-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收[1999]字第001号

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为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杜绝医疗费“打闷包”现象,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类医疗单位收费的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和广大病人的监督,现就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实施向门急诊病人提供药品价目及数量明细帐单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部队、企业医院、各类防治所等)在门急诊收费时,应向病人提供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自制制剂)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帐单。门急诊量较大的医院,可在门急诊收费处另设专门窗口,向需要明细帐单的病人提供打印的门急诊药品明细帐单。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应向病人提供除药品以外的医疗服务收费明细帐单。

  二、根据本市医疗单位不同情况,采取分步到位、检查落实的步骤进行。具体安排如下:本市二、三级医院(包括已具备条件的其他医院)在1999年内完成按上述规定电脑打印明细帐单工作;一级医院在2000年6月底前完成;确实有困难的应向市卫生局、物价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暂缓实施。

  三、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必须继续执行沪卫收(1997)第20号文《关于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对医疗收费项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沪卫收(1997)第23号文《关于医疗单位必须设专职人员接受病人和单位对医疗收费的查询的通知》和沪卫收(1997)第25号文《关于对本市参加医疗保险的病人应提供医疗费帐单和清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市卫生局和市物价局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检查。对到期未按规定实施向门急诊病人提供明细帐单的医疗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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