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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20 生效日期: 1985-06-20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支持和保障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51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黔府(1985)4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贵阳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包括大、小客货车、拖拉机、摩托、轻骑及各类特种车辆),全面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对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可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减轻经营者的负担,同时有助于解决车辆肇事后的赔偿纠纷。 
  二、凡持有上述车辆的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联户及个体户都必须向保险公司(或代理处)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手续。交费、理赔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办理。 
  三、凡未参加保险的车辆,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不予办理年审、过户、办照手续,不准上路行驶。 
  四、机动车辆从事货运的,还要积极办理承运货物运输保险;从事客运的,还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办理车损保险和驾驶员人身保险。交费、理赔按照保险条款办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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