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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促进百户企业快速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0 生效日期: 2006-12-30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6]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长春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促进百户企业快速发展工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春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促进百户企业快速发展工程实施方案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
  为贯彻落实全市科学技术大会精神,促进我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发展,加快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市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长春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促进百户企业快速发展工程”(以下简称“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工程”),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市政府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每年投资5000万元,实施“长春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促进百户企业快速发展工程”,重点支持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到“十一五”末,力争引导建立10户以上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风险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择优扶持百户以上企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培育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增长。

  二、支持范围与条件
  (一)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已改制未上市国有企业及其他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未上市内资企业。
  3.主营业务属于高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等,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明晰。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4.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且3年内形成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有一定的投资或融资能力。
  5.企业有一支高素质的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团队,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6.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项目;通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实现在引进、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再创新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二)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支持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长新创办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2.投资者不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4.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经营范围限于: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业务;代理其他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业务;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咨询业务;为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提供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与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5.在长已创办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
  6.国内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长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

  三、支持方式
  “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工程”资金分别以资本金(股权)投入、有偿资助、贷款担保等3种方式进行支持。
  (一)资本金(股权)投入及有偿资助。一般项目的资本金(股权)投入额度及有偿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总额度的5%,重大项目的资本金(股权)投入额度及有偿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总额度的15%;每个项目的资本金(股权)投入额度及有偿资助额度不超过受资助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
  (二)贷款担保。年度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总额度的20%。
  (三)对各城区、开发区及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将以股权投入的方式给予引导与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注册资本金的30%),吸引外来资本共同组建有限责任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扩大全社会科技创业风险投资规模,实现股权多元化。
  (四)各城区、开发区对驻区进入“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工程”的项目和企业,原则上要提供匹配资金,各城区、开发区要按市级投资额度2∶1以上的比例匹配资金。

  四、管理程序
  (一)受市政府委托,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作为市科技风险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科技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运作和监督管理,并履行出资人的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市科技发展中心可提取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总额的3%作为项目审查、考察、评估、论证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合同制管理。项目合同要明确规定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资金预算、执行期限、中期评估、后期验收和责任、权利、利益、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完善规范的资金运营和投资监管机制;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依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市科技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投资收益实行专项滚动使用,继续支持市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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