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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1 生效日期: 2006-12-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一、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要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所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帐薄分为复式帐、简易帐。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引导并督促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设置帐薄。
  (二)对符合建帐条件、能够真实准确核算收入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帐征收。对没有建帐能力的,应设置未设置帐簿的,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典型调查的分类、内容及要求
  (一)调查分类。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内将定期定额户划分为市场、街道、村庄、写字楼、商场内的承包承租柜台等区域类别,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并将采集到的数据和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和更新。
  (二)调查内容。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经营面积、收入、生产经营性费用、其他费用、毛利率、实际发票开具和代开金额等。
  生产经营性费用是指生产经营用房房租或摊位费、水电费、工商行政管理费、卫生费、雇工工资、其他经营性费用等。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列举费用以外的非经常性发生费用等(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三)调查要求。典型调查由主管税务局统一组织实施,年度内典型调查不得少于二次。调查户数应当按照不同行业或区域选取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三、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
  《办法》第六条所称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我省规定为:城市街道、都市村庄、商品批发市场、写字楼、商场内的承包承租柜台等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期限原则上为半年;村庄、农贸市场等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四、申报核定定额期限及要求
  《办法》第八条所称申报期限为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核定定额的期限,具体是指:新办定期定额户为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定额执行期期满定期定额户的申报期限为上一定额执行期的最后一个纳税期当月;重新调整定期定额户的申报期限为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当月。定期定额户申报要按照规定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五、定额公示的地点、形式和内容
  公示地点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市场和纳税人集中区域或街道等。公示形式为办税服务栏(牌或卡)、媒体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公示内容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拟定经营额等。
  定期定额户对定额持不同意见或者对其他业户的定额提出质疑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调查并答复。
  六、简并征期户的管理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简并征期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在简并征期的定额执行期内,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或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缩短简并征期时间,并如期征收税款,直至取消简并征期资格。
  七、超定额幅度及限期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的超过定额的幅度我省规定为20%,所称的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次月申报期内。《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的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具体限期我省规定为连续三个月。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 旭 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关联法规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 1月 1 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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