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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 2006-09-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阜政办发[2006]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使用各类政府性贷款行为,确保贷款资金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规避政府债务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使用各类政府性贷款行为,保证贷款资金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安全偿还,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的审批
  凡是能形成政府直接或间接债务的贷款都必须经政府审批。
  (一)市本级的贷款项目报请市政府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县(区)、乡(镇)级的贷款项目报请县(区)政府审批、报县(区)财政局备案,须市财政局或贷款平台转贷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
  (三)贷款的审批文件有政府文件、政府会议纪要、市长、县(区)长签字等几种。

  二、贷款的使用方向
  (一)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用于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用于棚户区改造工程;
  (四)用于社会保障;
  (五)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经济建设项目;
  (六)用于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贷款的运作方式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
  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交贷款申请,待上级批准后,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出具有市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同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如果贷款项目是县(区)的,由县(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出具有县(区)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为企业的,企业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或提供财产抵押。
  (二)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
  1、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交贷款申请,得到批准后,出具由市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如果贷款投放县(区),由县(区)财政局出具有县(区)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其它事宜按(辽政办发[2005]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益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8号)执行。
  2、国家开发银行“协议”贷款。在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并确定贷款项目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申报项目及相关的资料,由市政府指定的贷款融资平台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项目单位向贷款融资平台提供所需的项目资料和必备的附件。非公益性项目贷款,项目单位要向贷款融资平台提供足额财产抵押。
  3、农业发展银行“政府信用协议”贷款。在市政府与农业发展银行签定“政府信用协议”基础上,由县(区)主管部门向市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经市“政府信用协议”贷款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农业发展银行推荐项目。农业发展银行审核批准后,贷款企业与贷款经办行办理贷款手续。其它事宜按《关于加强“政府信用协议”贷款管理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98号)执行。
  (三)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由项目单位提出担保申请,经同级政府审批,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项目单位和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必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贷款审批手续(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或政府领导签字)。

  四、 贷款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性贷款的监管主体,负责各种政府性贷款的管理和监督,并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汇报、沟通,落实贷款资金,监督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使用。
  (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由政府指定的贷款融资平台做为贷款的承贷主体,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转贷事项,具体组织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的招投标及项目的实施,并负责资金的拨付与核算,及时向上一级贷款融资平台和同一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及财务报告。
  (三)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工程进度和有关财务报表。
  (四)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按有关程序组织工程验收,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查,批复经审查后的工程决算。
  (五)项目单位和承贷主体应接受审计、财政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违纪、截留、挪用和损失浪费贷款资金的,停止办理贷款支取,并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金融组织对贷款项目的监控,按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七)其他管理事项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贷款的偿还
  (一)还款的资金来源:
  1、项目收益及项目单位其他资金;
  2、城市建设发展基金;
  3、项目单位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4、项目单位同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5、其它资金。
  (二)还款的偿还责任:本着谁贷款、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政府公益性项目贷款由同级财政偿还;有收益的项目贷款由项目单位偿还。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由上下级财政部门承借承还,如果贷款项目是有收益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清收到期的贷款本息。
  2、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应由项目单位偿还的贷款,当贷款到期,项目单位要主动偿还贷款,同时贷款融资平台要积极组织清收;应由政府偿还的贷款由同级财政将资金拨付到贷款融资平台,然后由贷款融资平台偿还给贷款银行或上级贷款平台。
  3、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协议”贷款,当贷款到期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时,贷款企业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在协调的基础上帮助农业发展银行清收贷款。
  4、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到期,由担保机构督促贷款单位偿还贷款本息。
  5、县(区)通过市财政或贷款平台转贷的项目,当贷款到期不能及时偿还,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区)贷款到期本息数对县(区)财政实行预算扣款,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加收资金占用费。
  6、项目单位与贷款机构直接办理贷款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如贷款发生损失,政府不承担债务风险。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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