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商发[2006]368号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零售商与供应商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现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各负其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各市、县(区)商务、发改、物价、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零售商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由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商做好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并于11月底前汇总上报零售商调查摸底情况表(调查表附后)。
二、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各市、县(区)应通过新闻媒体和悬挂横幅、标语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三、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各市、县(区)商务、发改、物价、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人。
四、开展检查落实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于12月中旬对全区重点商场进行检查。
五、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
2、宁夏商业零售企业调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