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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鹤政〔2006〕5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和把住宅与房地产业培育为支柱产业,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新人实行新制度为重点,逐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居民成为住宅市场的消费主体,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适应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市财政和单位及个人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按月住房货币补贴、补充住房公积金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第二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范围
  市直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发放对象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但尚未达到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方面均未享受过单位任何资助与补贴的。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件关于1998年下半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精神,以1998年12月31日为界限,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发放对象具体分为“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和“新职工”。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购公有住房的职工,简称为“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租、购公有住房,但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职工,简称为“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为“新职工”。


    第四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形式
  1.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或工龄已满25年的“无房老职工”和200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或在职的“未达标老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
  2.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工龄未满25年的“无房老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形式。
  3.对“新职工”,采取按月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


    第五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标准
  根据职工的现任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年限和现有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标准。
  (一)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
  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按鹤政(1994)90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执行,即:一般职工家庭建筑面积80M2,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同级的知识分子每套建筑面积100M2,市、地级干部及相当于同级的知识分子每套建筑面积120M2。
  (二)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年限为30年
  (三)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按上年住房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加上单位为职工个人发放的补充住房公积金30年积累,可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住房的原则,确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999一2005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7%。
  (四)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和年工龄补贴标准两部分组成,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住房价格补贴标准
  按上年住房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住房的不足部分,确定住房价格补贴标准。
  1999一2005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价格补贴标准为14元。
  2.年工龄补贴标准
  对“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给予工龄补贴。
  年工龄补贴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确定。经测算,年工龄补贴标准为2.70元/平方米。
  市区内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为1995年7月。
  (五)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建筑面积的确定
  职工租、购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确定。


    关联法规    

    第六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计算
  (一)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上年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面积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次月的 工资总额计算,调整工资时按调整之月的工资总额计算。
  (二)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年工龄补贴标准×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职工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
  1.对2005年(含)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应得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30)×2005年(含)以前的工龄
  2.对2005年以后的剩余工作年限,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年限为30年减2005年(含)以前的工龄。
  按月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30×12)


    第七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缴存、使用和支取
  (一)住房货币补贴实行集中管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由单位为职工个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本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住房货币补贴缴存、使用和支取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货币补贴以记帐方式记在职工个人名下,统一存储。住房货币补贴的存储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存储利率计息。
  (三)住房货币补贴可用于购建住房、偿还购房抵押贷款以及支付房租。
  (四)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根据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职工现住房状况,实行轮候制度。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市住房办审核后办理。
  (五)对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时,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将住房货币补贴一次性划入售房单位;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在职期间死亡,余额部分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第八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建设资金的转化和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综字(2001)18号文件规定,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往年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用于住房货币补贴。
  (二)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将不再按房改优惠政策售房。除按鹤政(1994)90号文件规定不宜出售者外,其余全部按市场评估价出售,现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住宅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维修基金后,全额上交财政,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四)财政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首先由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和自筹住房建设资金解决,不足部分按财政供给方式和比例供给。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自筹的住房建设资金、单位福利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后计入成本。


    第九条   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按现任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核定
  职工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原则上以申请时的职务及被聘职称为准。
  职工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后,由于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等变动,在剩余的工作年限内按月计发的住房货币补贴,应重新核定,相应增减。


    第十条   凡已参加房改优惠政策购房和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租住公有住房时,必须按市场租金计租。


    第十一条   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年职均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情况,分年度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各县(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可在本《实施办法》的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实际,参照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要在《实施办法》的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参照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的企业,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采取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按新体制执行。
  (二)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的企业,经本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办备案后,可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三)房价收入比高于4倍的企业,可参照《实施办法》,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方案自选,量力而行,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办备案后施行。
  (四)对特困企业,经职代会讨论,报市住房办批准后,可暂缓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并可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四条   关于住房货币补贴顺序问题
  按照“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的原则,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以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按新体制执行;无房和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实行轮候制度,轮侯顺序是:离退休无房老职工,工龄满25年无房老职工,工龄未满25年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职工(按照离退休、工龄满25年、工龄未满25年的顺序)。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前,必须对职工家庭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和登记,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均须按本办法核定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人数、每个职工的补贴额,制订分配方案,并张榜公布,报市住房办备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政策,转变职工住房消费观念,确保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对未经市住房办批准擅自集资建房、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未按规定办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等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具体处罚办法由市住房办会同市监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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