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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8 生效日期: 2006-09-18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6]1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医疗保险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
  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指具有本区或外省区市农业户口,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在本区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都应参加医疗保险。到2008 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二、实行积极灵活的医疗保险形式
  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应根据农民工在本单位务工期限的长短,选择不同的保险形式参加医疗保险。其中,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应选择下列(一)、(二)中的一种保险形式参加医疗保险。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应选择第(三)种形式参保。
  (一)各统筹地区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的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
  (二)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选择单建住院统筹方式)。
  (三)参加原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农民工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和待遇。
  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个人身份,按照当地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保办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三、建立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
  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农民工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不计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有效保期内)。
  (一)筹资标准。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筹资费率一般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其中用人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 10%。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具体缴费费率由各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统筹地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缴费比例确定当年缴费数额,每年向社会公布。
  (二)缴费办法。季节性用工按季节工期缴费,其它用工按季度、半年、1年一次性缴费的办法缴纳(最低应按季度缴费)。
  (三)支付范围。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转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不予支付范围。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急诊、抢救除外);2、因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因自杀、自残、酗酒等造成自身伤病治疗费用;3、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4、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免费治疗的疾病;5、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费用。
  (五)支付办法。1、由各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2、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应按保费有效期和医疗费用分段累加计算等办法确定,并以“绝对额”表述,每年公布一次,以便参保人员计算;3、农民工参保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当月申报缴费,下月起生效,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4、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保险适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和社区优惠医疗服务(比照社区低保人员)办法。
  除急诊、抢救外,原则上在单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就诊,需要向上一级医疗机构转诊转院,须经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转诊。
  (六)例外处理。参保农民工在保险有效期内患病自愿返回原籍治疗的,医保经办机构可按返回原籍前住院医疗费用中医疗保险支付的平均日费用与保费有效期(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不超过30天的医疗费用,并终止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关系。
  (七)一般程序。参加大病住院保险的农民工就医时,应主动出示《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手册》。《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手册》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
  (八)基金管理。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的责任
  (一)所有用人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用人单位须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市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结农民工医疗保险手续。在外地注册但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市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结农民工参保手续。
  (二)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或因欠费停保,其招用的农民工在用工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所在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用人单位不予支付或支付达不到标准的,农民工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自治区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实行专项扩面计划和统计管理,具体扩面计划和统计管理制度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制定和组织实施。
  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城镇务工人员,参照本意见实行。各统筹市、县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过程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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