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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7 生效日期: 2006-11-07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2006]1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现就进一步加强今冬明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其中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因此,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西宁’’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和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本着对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个重要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为全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齐抓共管,进一步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一)完善制度,发挥职能作用。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层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实行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事故预防有人抓,事故隐患有人治,安全问题有人管”的工作格局。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进一步明确“十一五”期间预防交通事故的目标、任务、措施和制度保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职责,上下联动,突出重点,加强源头管理。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结合创建“平安畅通区县”活动,进一步强化道路管控,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市区重点整治城市主、次干道的交通秩序,在维护和规范车辆、行人各行其道的同时,加大对酒后驾驶、乱停乱放、行人随意横穿马路、出租车随意调头、公交车争道抢行等交通违法的纠正查处力度。大通、湟中、湟源三县重点整治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超员超载、违法超车、农用车违法载人、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等问题。
  1、公安部门作为道路安全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的防范和监控,加大道路的管控范围和管控密度。提高交通民警的上路率、管事率,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严格落实处罚措施,专项整治期间,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2、公安、交通部门要根据气候的变化情况,采取针对性和实效性较强的管理措施,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大力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切实解决好车辆超载、超限运输问题,加强客运车辆的行业管理,认真落实车辆的技术安全保养维护制度,严格审查运营班线安全状况和单车驾驶员的配备情况,从源头上把好客运车辆在运营线路上的安全关。
  3、交通和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将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投资,纳入新、改建道路的总体投资建设计划中,做到道路的建设、验收与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验收同步进行。
  4、安监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要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5、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用车辆和农机设施的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对驾驶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重点解决货车载客和客货混载等现象。
  6、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旧机动车流入市场的管理,严禁买卖废旧机动车及其零部件。
  7、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设备的技术监督管理和计量认证,从源头上消除车辆的机械隐患和非法改装,防止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
  8、规划建设、城管、公安部门要严格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未按批准时限、范围占用挖掘道路,工程结束后不及时恢复路面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机动车安全检验,提高车辆安全性能。
  1、公安、工商、交通、农机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开展清除各类机动车非法拆解、拼改装市场活动,从源头上控制拆解、拼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以及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生。
  2、公安、交通部门要与辖区各有车单位,客运单位要与驾驶人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认真落实见机动车、见驾驶人、见机动车所有人法人代表、见机动车所有人安全管理责任人的“四见面”措施。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运车辆要立即停运修复,对整顿不到位、措施不当、重视不够的单位及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3、交通、安监等部门对客运企业所属车辆的安全状况、营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没有从业资格的驾驶人,一律不得从事客运车辆的营运,对虽然取得从业资格,但屡次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营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教育。对经教育仍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要监督所属企业对其调离岗位,不允许继续参加营运。同时,督促客运企业进一步对所属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自查,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完善社会机动车驾驶人的考试和管理办法。严格驾驶人考试和年审工作,审查驾驶人违法记录和事故记录,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综合素质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在用机动车辆,特别是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和农用运输车的严格检验,杜绝车辆的机械隐患和非法改装,提高在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同时,严把驾驶人考试关,严把车辆技术关,并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实行责任倒查制。
  5、各区县公安、交通部门要继续设置检查站点,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的检查巡逻制度,对9座以上(含9座)的客运车辆逐车登记、检查。对超员客车务必要卸客转乘,对车辆技术状况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要求其停运。对严重超员的驾驶人要依法严惩,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和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区县、各部门要自觉、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杜绝违法的良好氛围,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使每一位公民懂得行车走路的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等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总体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部门要把交通安全作为大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习惯,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对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系列宣传报道,开辟宣传专栏,制作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交通安全、人人维护交通安全、人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自觉抵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章行为的浓厚氛围。同时,要加大经常性警示教育的宣传力度,对典型交通违法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并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剖析,发挥警示作用,做到警钟长鸣。公安部门要建立交通安全情况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交通安全状况。
  四、狠抓落实,促使各项管护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按照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各区县、各部门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同时,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到事故隐患多、工作薄弱的地区,检查和了解基层综合整治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市公安局、交通局、农牧局、安监局等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和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督促尽快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各区县、各部门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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