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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几个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8 生效日期: 1998-06-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法[1998]6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一并转发给你们。此次一并转发三个文件,是针对本市财税体制的特点,使财政、税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为保护各部门执法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实际执法中依据哪一个文本问题
  根据《上海市行政务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和《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 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市税务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应当依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本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可以依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各序实施办法》进行,但对“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适用《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所设定的标准。

  二、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应当分开实施
  不论财政案件还是税务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外,均应当分开实施。本市财政部门可以参照《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财政案件的处罚、调查、审查。

  三、关于相关的法律文书问题
  在市局未统一印制相关法律文书前,本市税务部门可依照国税发(1996)190号文规定的格式,自行制作;本市财政部门可依照其样式,请自行修订制作。

  四、关于听证具体组织工作负责机构
  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应由各单位的法制部门负责。对调查机构、审查机构,各单位可以设立专门机构,也可由各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
  请各单位在6月30日前,将负责听证具体组织工作的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常规资料报送市局法制处;如设产专门的调查,审查机构的,请将常规资料一并报送。
  各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与市局法制联系,联系人:李健明、杜隽,电话:63233445、63219610*3337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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