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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1 生效日期: 2006-12-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6]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山西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拓创新,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保险产品更加丰富,服务领域逐步拓宽,保费规模迅速扩大,市场体系日趋完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保险作用日益明显,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风险保障。但是,我省保险业发展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公众的保险意识普遍淡薄,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我省每年因干旱、冰雹等自然灾害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由于企业和家庭投保率低,大部分损失不能通过保险资金得到有效补偿,这既不利于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又增加了各级政府财政和事务负担,影响社会稳定。要大力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
  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近年来,山西经济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障需求愈加强烈。随着我省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施行,一系列转型问题对加快商业保险的改革发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要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商业保险,通过商业保险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保险业可以通过自身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推进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要充分利用保险等社会资源,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有利于完善我省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整体功能,拓宽融资渠道。引入包括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内的保险经营主体,成立立足山西、面向全国的专业性保险公司,不断完善我省金融服务体系。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融资渠道多样化。
  当前,我省面对中部崛起的战略机遇,提出了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目标,全省上下正坚持不懈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积极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特色城镇化建设,这对保险提出了全方位的需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统筹我省保险业发展
  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今后一个时期,一定要抓住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保险工作的中心任务。地方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将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上来。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做大做强我省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将保险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为我省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围绕“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的目标,推进我省保险业发展。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积极引入、建立新的保险市场主体,实现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积极探索和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服务;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提升诚信形象,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进自主创新,调整优化结构,提升全行业服务水平,增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积极探索和拓展“三农”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探索建立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发挥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农业部门在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操作简便的农业保险产品,建立适合农业保险发展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在我省养殖业和种植业比较集中的市、县进行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向全省推广。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切实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民基本生活,提高灾后恢复再生产能力和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作用。
  积极推动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要借鉴其他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好的做法,总结我省保险业参与泽州县、左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验,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模式,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减轻政府事务负担,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利用商业保险机制,解决农村养老和医疗问题,为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企业、民营企业通过商业保险为务工农民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生育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要因地制宜做好农村机构网点的布局,逐步形成以县城为龙头、中心镇为重点、乡村为基础的保险销售网络,大力宣传“三农”保险产品,为农民系统介绍保险常识,帮助农民了解和运用保险,找到转移和化解风险的方法和途径,提高农民防灾防损的能力。要积极建立“保险示范村、示范乡”,带动农村保险业发展。
  四、统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事业,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要将商业养老、健康保险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商业养老、健康保险。按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不断提高商业保险在养老、医疗、教育等领域的服务水平。
  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
  努力发展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全面和周到的服务。
  五、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要将责任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和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通过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各项责任保险业务,引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参加责任保险。在煤炭开采等高危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完善煤炭、采矿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推行公众聚集场所责任保险,尤其要重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要不断推进承运人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保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提高相关经营企业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大力推广校园方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医疗责任等保险业务,提高责任保险覆盖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平安三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综治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保险业参与“平安三晋”建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推进保险业自主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要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确保保险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在风险可控和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鼓励保险业与其它金融业进行更为广泛和深层次合作。
  要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城乡居民的消费习惯进行产品创新,及时推出适应市场需求、贴近人民生活的保险产品。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网上保险等新的服务方式,全面提升服务水平。要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加强保险营销员教育培训,提升营销服务水平。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
  要积极引导保险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强化创新机制,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我省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项目的顺利建设提供保障。保险机构要研究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完善各种配套服务,为高科技、特殊行业及民营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要加强保险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完善和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逐步建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平台,完善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逐步建立保险人才储备库,通过业内培养与业外引进相结合的办法,推进保险经营管理者的职业化、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营造鼓励保险人才创业的环境。
  七、加强和改善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保险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以监管促规范,以监管促发展的观念,充分发挥规划、协调、监管的职能,为我省保险业发展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要加强对全省保险业发展的调控和引导。要按照建立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要求,不断改进保险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落实公司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的对接,加强数据质量的监管,确保数据真实性。探索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市场选择的规范和约束力。加强市场监测、预警,把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管相结合,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严厉打击误导欺诈客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标本兼治,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监管,围绕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对公司进行测评,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地市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的作用,努力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保险监管和风险防范体系。
  积极推进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全省保险业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道德培训,弘扬晋商精神,培育诚信文化。要完善保险业诚信制度建设,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自我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全省保险业信用考评体系,加强社会监督,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全方位树立诚信经营的行业形象。
  八、加强领导,协调配合,为我省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引导,成立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促进我省保险业发展。要根据我省实际,研究拟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运用法律手段和政策措施支持、引导、规范保险业的发展。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为我省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商业保险发挥其作用创造条件。要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保险机构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了解掌握保险监管政策和市场动态,积极解决保险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充分尊重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防止不当干预和越权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为保险经营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工商登记、年检、注册等服务;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税收对保险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积极落实有关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保险企业及其营销员的税收;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支持保险企业积极探索企业年金、健康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等新的途径;煤炭生产和安全部门要积极引入商业保险,防范化解煤炭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公安和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恶意脱逃保费、保险欺诈、骗保骗赔等行为,为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完善司法保障制度;教育部门要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大力普及保险知识;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多层次保险专业人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扶危济困等方面的典型事例,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我省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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