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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9 生效日期: 2006-11-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6]41号
一、统一思想,明确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抓住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服务体系,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大力加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健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拓宽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的就业渠道,逐步建立起农民工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实施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用人单位、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使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又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素质,努力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引导,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既要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并安居乐业,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的容量,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使他们进退有路。
  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积极稳步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逐步解决长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带来的深层次问题。
  (三)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全省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150万人,每年培训转移农民工30万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输入地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输出地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监护体系。农民工计划生育、疾病预防、适龄儿童疫苗接种率达到输入地水平。农民工居住条件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农民工的户籍管理、养老保险政策措施逐步完善。
  当前,重点要做好在晋就业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和本省外出就业农民工的培训服务工作,消除城乡劳动力就业的体制性障碍,继续清理和防止工资拖欠,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纠正和查处违法用工行为,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落实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完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措施,逐步形成管理制度明晰、维权保障有力、转移就业有序的工作格局。

二、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用人单位要制定工资支付办法,必须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实行经营者工资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挂钩制度,农民工工资尚未支付的单位,经营者不得领取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不得兑现经营者年薪。要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业主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管,积极推行政府项目代建制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建筑施工企业和曾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政府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预存所使用农民工月工资总额三倍以上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五)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列表造册,按季度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保证工资支付得到全面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报表。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从严处罚。对三个月不能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农民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拖欠工资,缴足社会保险费。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降低或取消资质。同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六)稳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农民工用工秩序   (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凡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订立后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鉴证,确保合同的合法、公正。合同文本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推行的规范文本,双方一经签订,都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主体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风险金。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允许进入我省建筑市场参与招投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争取用三年时间使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八)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用人单位都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保护设施,重点做好新招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并且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高危行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国家规定的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新招用时必须组织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且定期组织健康检查。招用女工和未成年工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其特殊保护的规定,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者提高录用标准。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要认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事故,依法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四、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   (九)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坚持解决好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相结合,坚持市场调节就业与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积极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模式和政策框架。大力实施积极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要按照公开竞争、平等择优的原则,全部进入劳动力市场,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录用农民工。要全面完成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限制农民工就业的规定。违规向农民工收费的,要如数退还;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按违纪行为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大力完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投入,推进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省、市、县要按照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要求,完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功能,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服务;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组织好农村劳动力外出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劳动力的登记、政策咨询、提供劳务信息,做好统计上报等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经费予以补贴。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开设专门服务农民工的窗口,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从事劳务输出工作服务的实体,要搞好培训、服务、维权的衔接,大力推行“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十一)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继续实施“阳光工程”,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通过资质认定和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度高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对接受培训持有《就业失业证》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对拟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各地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建立开放式的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支持用人单位与职业培训和教育机构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要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用于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财政扶贫资金,增幅要在10%以上。对贫困地区接受转移培训的学员,可根据学员的意愿,组织考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考核鉴定费用适当给予减免优惠。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在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扩大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在农村招生规模,对困难家庭的学生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形式,帮助完成学业。加强各级农民文化技术、科技培训学校建设,鼓励和支持面向农村并具有良好基础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业适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科技知识水平。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农民工培训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用人单位要落实对农民工岗位培训的责任,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纳入当地农民工培训资金,并提供培训服务。

五、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   (十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名制,农民工人员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在继续做好煤矿企业参保的同时,把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作为扩面的重点,组织落实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力争用3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合法煤矿、非煤矿山和大部分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基本参加工伤保险。矿山、建筑企业较少的地区,要将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作为扩面重点。劳动保障、安监、建设部门要密切合作,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将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作为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普遍进行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工伤预防知识的岗前培训。
  (十三)抓紧落实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工作,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要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22号),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不建立个人账户,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农民工,可以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根据农民工的特点,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要求,积极探索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结算,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结算的资金,可直接缴纳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在乡镇企业就业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照我省乡镇企业参保办法,纳入农村社会保险范围。
  (十五)强化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措施。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教育引导和督促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和工会等部门,要联合加强监督。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不计提效益工资,企业负责人不予评模和表彰;劳动保障、审计部门将其列入监察和审计的重点;有关部门要启动警示企业预警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在企业信用记录中输入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不良记录,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十六)做好农民工子女教育和疾病预防工作。各地要统筹考虑农民工就业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在城市发展规划中,专门制定服务农民工的相关措施。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进城务工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输入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登记证明、用人单位的就业证明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在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有关手续。要首先安排在相应学区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公办中小学教学设施不足的,可委托一批民办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委托的民办学校给予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城市学校要在助学金发放、杂费减免及提供免费教科书等方面,向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倾斜,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要涵盖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进城务工农民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输入地疾病预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疾病监测。农民工子女的预防接种,纳入当地服务体系中,享受同等的政策服务。
  (十七)切实加强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户籍人口及投入的办法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民工奖励优惠政策和免费服务的落实。认真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积极构建城市社区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平台,切实把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职责,在招用农民工时,应要求其出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行免费服务和免费发放。
  (十八)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的集体居住场所,要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鼓励用人单位利用空置房及闲置厂房、学校、仓库等,改造和开办供农民工使用的公寓。用人单位可以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照城镇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的农民工,购买用人单位所在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为农民工提供购买或租赁的房源。

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九)实行联合执法与部门执法分工负责的监督制度。省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农民工政策法规落实情况执法检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联合执法,重点查处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表彰一批农民工管理服务优秀的单位,曝光、处罚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对日常举报投诉的案件,按照法定职责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方便农民工反映问题。同时,要加强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法规规章完善工作,调研出台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
  (二十)切实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和土地承包权益。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利益表达和参与机制,职工代表大会应有农民工的正式代表或列席代表。农民工职工代表因故缺员时,应及时替补。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区域、行业职工代表会议时,注意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职代会上讨论通过工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及其修订、变更、续订等事宜,要把农民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搞好劳动安全卫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农民工所在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要将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及时全面公开。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通知农民工,使农民工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参与和行使民主政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虐待、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
  (二十一)完善农民工居住登记和户籍管理办法。要扎实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农民工就近、有序地向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转移。设区的市要适当放宽农民工在城区落户条件,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受到政府表彰的优秀农民工,应优先准予落户。太原、大同两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要按照公安部部署,改进农民工的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二)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他们掌握与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列为工作重点,广泛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或维权岗,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农民工维权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保障农民工就地、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减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情况紧急的,应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再补办有关审查手续。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酌情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二十三)发挥工会和共青团、妇联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工会要依法组织农民工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各级工会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的制度,畅通农民工反映问题的渠道,积极参与民主监督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政府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会和共青团、妇联组织反映的问题,简化程序,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要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助学助医、送温暖活动,政府应当对所需经费给予支持。

八、围绕经济发展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四)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农民工问题。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扩大对外开放,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解决农民工问题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经济增长带动就业增长、就业增长促进农民工增收。要全面落实鼓励、支持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大力发展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产业的过程中,扶持就业容量大、能够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的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含量,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自己创业和增加就业机会,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空间。
  (二十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继续加大农村水利工程、农村公路、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的资源和劳动力,调动当地的积极性,增加农民就业机会。要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
  (二十六)扶持县域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抓紧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突出抓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100个重点镇的建设工作。鼓励和扶持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中小型项目,吸引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企业向我省转移。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在“星火计划”项目中重点扶持重大农业技术转化,引导乡镇企业进行技能创新,提高产业聚集和人口吸纳能力,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九、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农民工工作合力   (二十七)建立协调农民工工作的领导机构。省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简称“省农民工办”),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省农民工办设在省劳动保障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职责。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保障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交通设备等工作设施,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二十八)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农民工工作主要由输入地政府属地管理,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要协调配合。各市、县都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责任分工,协同搞好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吸纳农民工就业人数、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提供职业培训和教育的人数、解决户籍的人数、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指标,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二十九)完善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各地都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统计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资源、外出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统计专用台账,按要求记录使用农民工的基本情况,统计有关数据。建立农民工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各用人单位以及街道和社区按统计报表的要求,将有关农民工的统计报表,上报县(市、区)级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同级政府农民工办。各级统计、劳动保障、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统计部门要组织研究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农民工统计分析系统,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数据。农民工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与统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三十)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界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公益活动,积极宣传国家和我省关于农民工的政策措施。农民工就业集中的企业,要有专兼职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民工的管理服务工作。11个地级市要力争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开通“12333”劳动保障公益服务电话。要抓好以“五五”普法为主的农民工素质教育活动,增强农民工的法制意识,普及依法维权的知识。社区要组织登记在册的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和民主管理,参加社区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农民工的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各地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对优秀农民工和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调查研究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关指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当地发展规划中,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国家和省制定的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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