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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7 生效日期: 2006-12-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6]11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搞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出发,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促进资源增量、农民增收、社会增效;通过深化改革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起符合本地实际、形式多样、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新机制,促进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四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林业综合效益提高和农民增收,有利于山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集体山林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权益。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改革中要尊重大多数群众意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内容程序公开、竞争方式公平、权益分配公正。
  4.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依据本地经济状况和林情民意,科学、合理地选择经营管理模式,不搞“一刀切”。
  5.坚持自主管理和科学培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尊重林权者自己管理林权的基础上,提倡分类经营,不断提高林分质量。
  6.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和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贯彻“谁投资、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的政策,对历史遗留的疑难问题,通过协商或法律形式予以解决,不得随意打乱重来或借机平调。要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地实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切实把好事办好。
  (三)总体目标
  按照“稳定一批、完善一批、深化一批、提高一批”的要求,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90%以上的集体林基本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权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新型管理机制,逐步达到林业发展、生态改善、农民增收、社会增效。

  二、改革的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范围
  此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一般公益林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其他宜林地。
  现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和划入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理范围的特殊区域以及高山、石质山、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等破坏容易恢复难的重点保护地带的一般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林改范围。
  (二)主要任务
  1.明晰产权,落实经营权。一是稳定现有自留山的使用权不变。二是完善现有责任山和拍卖、转让山的合同内容,并进一步规范。三是对现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进行改革,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经营管理模式落实经营权。其中对公益林的改革,要向林权者公布林种属性、培养目的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及采伐规定等,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签订合同,确权发证。对一经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林木、林地,村委会应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并与林权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书。
  3.健全流转机制,做好监管服务。根据林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林业资产流转制度、林业资产评估机构、林业资产交易市场、林业产权管理机构等。同时做好善后政策、措施配套和监管服务,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改革健康发展。

  三、落实完善有关林业政策和措施
  (一)已划定的自留山继续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对现有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凡认真履行合同的应予以维持确认。对跨村组、跨地区、跨行业转让、拍卖流转的山林,凡合同规范且经营者已开发造林的,合同继续有效;对合同不完善、作价不合理且绝大多数群众意见较大的,应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二)对森林资源较丰富、群众生活生产对林业依赖程度较高的北部山区,除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的公益林外,可以采取家庭承包、联户承包等各种经营模式落实林地林木的经营权;对森林资源较少、分布不均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中部少林地区,应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拍卖或管护承包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对金州以南和长海县、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等生态公益林比重较大、城市化程度较高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实行以管护承包为主的模式进行管理,并进一步明晰权益关系。
  (三)对林权所有者经营的公益林,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育、经营和管理的,享受国家或地方公益林补偿政策,补偿费按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林权所有者经营的林木林地被征用、占用时,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允许林权所有者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对其所经营的商品林自主经营,综合利用,放活林地经营权。在保证生态功能和不破坏植被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公益林地发展林地经济,并经批准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五)积极倡导和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开发林业,放宽投资开发领域。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六)加强林地林木有偿使用资金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对发包、拍卖、租赁林木林地所收取的承包金、使用费等,要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专户存储、专户记账、依法使用,严禁坐支、挪用和公款私存等违规违法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严禁借林改之机非法囤积、倒卖、炒卖林地,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挖滥占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严禁不造林、不管护和只索取、不投入。要依法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对生态公益林要实行承包经营者和护林监管人员双重管理,确保林业生态建设健康发展。

  四、改革的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广泛开展政策、法律宣传活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并通过政策和业务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人员掌握有关政策、法律和林业知识,为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调查审理阶段
  在认真调查研究、摸清资源底数的基础上,各区市县、乡(镇)都要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并报上级政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各村组的改革方案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须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阶段
  按照本地改革方案,组织人员测量划界,确定面积和四至界限,并将确认结果进行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并实行二榜定案。在此基础上,由村委会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并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市县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核发证书。同时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组两级林权制度改革档案。
  (四)检查验收阶段
  林改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区市县和乡(镇)要对本地林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通过检查,进一步查找问题、纠正不足、总结经验、提高质量,确保改革实效。同时要强化善后服务,促进改革发展。

  五、加强领导
  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是政策性、群众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事关林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国计民生的大局。各地区必须高度重视,切实纳入工作日程,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全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按照“区市县统盘安排、乡(镇)统一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实效。市政府已成立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地区也要相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林业、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组织机构,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各级政府要抓紧做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之势。新闻宣传部门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抽调懂政策、懂业务的人员组成林改工作队,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林改工作,加强监管服务,掌握改革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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