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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关于申报证券挂失转户和非交易过户数据传递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5 生效日期: 1998-03-25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发布文号: 上证中登(98)字第015号

各会员单位:
  为配合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的实施,现将证券挂失转户和非交易过户数据申报格式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投资者证券帐户的挂失及证券转户由其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受理。各会员营业部办理证券挂失转户应按我司《挂失转户申报数据格式说明》(附件一)的格式于当日闭市前通过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ROP)传送本司。我司于闭市后的当日晚上,将挂失转户变更登记明细通过交易所卫星系统和本司PROP传送到各会员,同时将挂失帐户予以销户。各单位接收到数据后,应进行认真核对。投资者在办理证券帐户挂失转户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即可在新的证券帐户内进行证券买卖。如果投资者办理了新的证券帐户,该证券帐户必须重新办理指定交易后方可申报挂失转户。

  二、 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各会员负责受理已办理证券帐户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非交易过户。各会员按我司上证中登(98)字第014号文《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有关证券托管事项的通知》规定协助执行的司法冻结和非交易过户,应按《证券司法扣划、公证过户申报表》(附件二)规定的格式将申报表和司法协助执行文书于当日闭市前以传真件方式传送我司查询部。(司法协助执行文书是指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公证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我司将确保在申报日之后的四个交易日内,将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明细数据传送到各会员,各会员应以我司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明细数据为依据,对非交易过户明细帐户作相应的变更登记。

  三、 各会员受理投资者挂失转户和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委托后,须立即将该证券帐户予以冻结,并确保在过户期间该证券帐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该会员承担。

  四、 如果非交易的转出方帐户内的记帐式国债已在国债回购市场中被抵押,我司将不予变更登记。

  五、 我司联系电话:58754053,传真:58754185或58754519,联系人:徐瑛、包剑春。

  六、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原上证(98)字第005号《关于申报非交易过户数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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