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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4 生效日期: 1998-03-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2号文)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自1994年1月1日起批准成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简称生产企业,下同)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清算范围
  凡生产企业在1997年会计年度内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已做自营出口销售和补偿贸易出口销售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均属清算范围。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执行现行的免税办法,不属本次清算范围。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或生产型集团公司,委托外贸、工贸公司出口自产产品,清算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二、若干清算政策问题
  (一)关于计算出口货物退税的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明电[1995]3号文规定,计算出口货物退税销售收入的依据是该出口货物报关离境日期,即生产企业在申报年度出口销售收入时,一律以出口报关单上的报关离境日期为准,凡不符合本规定的跨年度销售收入一律在清算中予以调整。
  (二)关于1996年度结转的外销未退进项税额的处理问题考虑到1996年、1997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对1996年生产企业结转的外销未退进项税额,生产企业须单独申报并提供与外销未退进项税额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三)关于“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掌握问题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计算“免、抵、退”税公式中“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原则上以核销时海关计算免征增值税的价格掌握。
  (四)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沪国税退[1998]3号文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要求生产企业对此类销售业务应视同内销销售申报,据以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关于生产企业间接出口的税务处理问题
  本文规定范围的清算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一律视同内销处理。包括199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产品销售给1994年1月1日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生产企业的。
  (六)关于生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问题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需要提供出口货物外销发票、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凭证外,还应将购入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分类整理,以备查核。
  (七)关于对远期结汇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4]31号文第十四条第(四)点规定,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180天以上)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时,生产企业须附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办理出口退税;对到期未收汇的应扣回已退税款。
  (八)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溢、缺和索赔等业务如何调整出口销售收入的问题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时因受舱位等限制发生短装或多装情况;货物出口后由于质量等原因出现索赔等情况。对此类业务问题,生产企业必须出具调整后的海关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由外汇管理部门签发的调整后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准予调整出口销售收入。
  (九)关于对区外生产企业报关出运销往外高桥保税区内企业的出口货物的销售凭证问题
  根据沪国税退[1996]55号文第七条规定,区内企业收购区外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区内企业出口退税的凭证。
  (十)关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购入国内垫付料,发生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4]31号文规定,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其加工或委托加工的工缴费是免税的,对因采购部分国内垫付料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在内销产品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入“来料加工”产品的成本。如生产企业对原辅材料在购入时分不清其用途,则按销售额比例划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十一)关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销售额”以何种外币计价的问题
  为了统计口径的一致性,生产企业在申报“出口销售额”时,一律以“美元”计价。
  (十二)关于生产企业在展销会上出售样展品情况的税务处理问题
  生产企业在国内开办展销会,在展销会期间发生外商用外币购买样展品并自带出境,生产企业无法提供全套退税单证的,在年终清算时应视同内销处理。

  三、生产企业清算申报步骤及申报日期
  本次清算采用电脑清算办法。生产企业在领取我处制作的清算程序盘片后,将全年度“免、抵、退”数据输入到程序中相应的数据库内生成上报数据盘片,并打印出年度清算报表三套,连同全套单证,于4月30日前向其主管征税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于5月20日前向我处办理最终清算审批手续。我处依照文件规定进行复核,并签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表格附后)交各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应根据我处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及时对已办免、抵税和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

  四、征税机关的审核内容
  (一)对生产企业销售收入的审核
  征税机关应认真审核生产企业清算申报的内、外销销售收入,并与企业销售收入帐册进行核对。对生产企业调整年度销售收入情况要签注说明,以便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生产企业的内、外销销售收入的确认。
  (二)对生产企业进项税额的审核
  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作为销项税额的抵扣数,直接减少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因此征税机关应将企业清算申报表中进项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核对,保证进项税额的正确性。
  (三)对生产企业退税凭证的审核
  征税机关应对生产企业上报的退税凭证如外销发票、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运、保、佣单据等进行认真审核,并将申报表上的金额与单证上的金额进行核对。

  五、清算申报表的填制
  (一)报表种类:
  表一:1997年免、抵、退税清算申报表(汇总表);
  表二、三:1997年免、抵、退税清算申报表(明细表);
  表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明细表、汇总表);
  (表一一表四略)
  (二)填表要求及说明:
  1.“表一”:以按月明细形式分别反映1997年1?11月,1997年1?12月两个时段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
  2.“表二”:以逐笔明细按月填列形式反映生产企业未申报单证的出口货物销售情况。
  3.“表三”:以逐笔明细按月填列形式反映生产企业已申报单证的出口货物销售情况。
  4.“表四”:反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情况,兼做明细表和汇总表。
  5.生产企业除了编制申报上述退税清算报表外,还须报送1997年度内、外销销售收入明细帐复印件及同期增值税税申报表复印件,并附送清算说明。
  6.本次清算资料一式三份,经我处审核后,一份留我处,一份交企业主管征税机关,一份退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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