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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09-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陕发改能源[2006]103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监狱管理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
  煤炭地质勘查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煤炭探矿权设置要严格遵循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意见。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勘查规范。对地质勘探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煤矿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其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经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各煤炭单项工程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其中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甲级资质单位编制,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井田)范围、项目用地预审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的批复文件,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和水保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项目安全预评价的备案,以及项目供水、供电意见和银行贷款协议等。
  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或省级计划单列的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中国家规划矿区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主要包括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划定的矿区和我省具有开发潜力的矿区。国家核准规划矿区目录附后。项目核准的主要条件为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煤矿建设规范要求等。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署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报告。由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审批手续。
  煤矿建设项目实行国家、省两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制,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和建设,严禁“批小建大”。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
  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办发(2006)4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执行。

  三、严把设计质量关
  煤矿建设项目业主根据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安全设施设计按有关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煤矿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煤炭局等部门审查批准。

  四、实行项目开工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开工日期等,向省发展改革委、煤炭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五、规范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建成联合试运转结束后,项目法人单位申请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国家规划矿区内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国家规划矿区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煤炭局组织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六、明确安全监管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项目法人单位要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施工单位做好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月报送工程进展情况,对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事故在项目法人单位统计上报。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安生产责任制和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煤矿施工现场应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配备施工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在高瓦斯、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施工过程中,要采取瓦斯抽采和安全监测监控等有效措施,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得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煤矿建设特点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省市发展改革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违规煤矿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处罚。

  七、规范招投标和严格各类资质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要按规定招标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减少招标工程标段。招标文件应按规定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参与投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市发展改革委和煤炭局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煤炭行业的地质勘查、评审、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单位的资质管理。

附件:1、煤炭建设项目审核程序流程图(略)
  2、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目录(2006年本)(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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