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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3 生效日期: 2006-10-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的车货总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55吨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标准的货运车辆严禁上路行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凡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应自觉接受检测,经检测认定属于超限超载的应自行卸载,拒绝卸载的由治超检测站实施卸载。所卸载货物如不能按期运走,由治超检测站按有关规定处理。超限超载货物属于不可解体的,应补办有关手续。

  四、在本省所有公路的省界入口和高速公路连接线入口设置治超检测站,对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凡超限超载车辆一律禁止上路,予以劝返。

  五、严禁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禁止出厂、禁止上路行驶。非法改装车辆一经治超检测站发现,将予以强行拆解,并依法追究改装企业和车主的法律责任。

  六、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的煤场、货场,取缔非法经营,规范合法经营,依法打击分载、合载行为。各工矿企业、货运站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标准装载,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

  七、军警车辆应自觉遵守超限超载治理规定。对假冒军警车辆或持假证件的超限超载车辆,将按规定处理后移送军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八、凡享受国家“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按国家规定标准装载;超限超载运输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按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

  九、各运输企业、单位和驾驶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治超检测站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以卸载为主,可卸载的超限超载物品必须坚决卸载到位,不予罚款。坚决杜绝以罚代卸、收费放行等违规违纪行为。

  十一、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廉洁自律,文明执法。对于在治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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