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1998]1号
本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政策,我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沪工[1995]总技字第39号、沪财企一[1995]147号《关于上海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服务的若干规定》中曾作过明确规定。按照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沪财企一[1996]70号文件精神,沪财企一[1995]147号文件中的税收政策执行至1997年底止。
为了进一步支持职工技协健康发展,为企业深化改革、推进技术进步服务,现对沪财企一[1995]147号文件作适当修改,具体规定如下:
一、沪财企一[1995]147号文件第四条有偿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政策中的第三款内容,义务兵优待金改为3‰,各技协组织实际上已按沪财企一[1996]4号通知规定的3‰ 执行。
二、沪财企一[1995]147号文件第四条第六款内容修改为:技协组织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年净收入(软、硬件攻关单件合并计算)在30万元以下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税率为33%。取消分档税率办法。
三、沪财企一[1995]147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税收政策及成本核算内容,包括技协内协项目向行政收取的劳酬费暂缓征收营业税的政策等均执行至1999年底止。
以上通知,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上海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若干规定(沪财企一[1995]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