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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3 生效日期: 1996-12-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严厉禁止赌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禁赌博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三)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关联法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关联法规    

    第六条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提供的贷款或者在赌博中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包庇赌博违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九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参赌、设赌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通风报信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居民进行禁赌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发现赌博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对赌博放任、纵容的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屋业主或者受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对发生在出租屋的赌博,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冒充公安人员以查禁赌博为名,劫掠赌款或者其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对检举揭发赌博者行凶、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赌博中有徇私枉法、侵吞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赌博、查处赌博有功者,应予表扬、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对查获的财物、赌具以及赌博所得,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罚款、没收财物的,应当开具凭证。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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